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競争性磋商常問的幾個問題

競争性磋商常問的幾個問題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5 07:24:14

競争性磋商常問的幾個問題?競争性磋商,時間短,還能綜合評分,很多人愛用,一定程度上還有濫用的趨勢但是真的用對了嗎?《政府采購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競争性磋商的适用情形,要嚴格遵守,不可濫用,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競争性磋商常問的幾個問題?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競争性磋商常問的幾個問題(競争性磋商就不會濫用了)1

競争性磋商常問的幾個問題

競争性磋商,時間短,還能綜合評分,很多人愛用,一定程度上還有濫用的趨勢。但是真的用對了嗎?《政府采購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競争性磋商的适用情形,要嚴格遵守,不可濫用。

1.貨物采購項目可以使用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嗎?

答:實踐中,除了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必須進行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外,其他項目一般都不适合采用競争性磋商。

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雖然規定了價格分權重,而不是所有貨物類采購項目就可以采用,僅限于《政府采購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财庫〔2014〕214 号)第三條第(二)(三)(四)款中的貨物。其他貨物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一般不予批準。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财庫〔2014〕214号)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争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确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四)市場競争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2.公開招标貨物項目隻有兩家響應,可改為競争性磋商嗎?

答:不可以,缺少法律依據,但可以改為競争性談判方式。如果改為競争性談判方式,請注意應當根據招标文件中的采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确認,并将綜合評分法改為比照最低評标價法。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公開招标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标過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标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隻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本級财政部門批準後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争性談判采購,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标文件中的采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确認。符合本款情形的,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中規定的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為兩家。

3.競争性磋商和競争性談判評分方式的最大差異是什麼?

答:評分方法的差别是競争性磋商和競争性談判最大的區别,競争性談判參照最低價法,而競争性磋商采取綜合評分法。綜合評分法的優勢在于可以考慮商務條件和技術條件等非價格因素。

2020 年12月4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的“采購方式”中并沒有競争性磋商,修訂後的《政府采購法》中競争性磋商可能會并入競争性談判。

同時《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第七十三條還規定,競争性談判評定成交方法分為最低評審價法和綜合評分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方案和價格應當作為主要評審因素。談判文件可以規定對方案部分和價格部分采取分段評審。

4.達到招标數額标準的項目,縣級财政部門可改為競争性磋商嗎?

答:不可以。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拟采用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依法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申請批準,縣級财政部門并沒有審批權限。

注:根據财政部2020年12月發布的《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174号建議的答複》(财庫函〔2020〕13号)規定,财政部将提高預算單位選擇采購方式的自主權,修訂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取消除單一來源以外的采購方式變更審批。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财庫〔2014〕214号)第四條 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拟采用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依法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申請批準。

5.多次磋商采購響應供應商不足3家,可以自行采購嗎?

某監理項目,采購預算是49 萬,采用競争性磋商(公告)的形式進行采購,此項目共分為A、B 兩個包。在第一次采購時,B 包不足三家故終止采購,A 包有三家單位進行了報價,但是A 包的三家單位在進行二次報價時,有一家的報價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因此A 包也終止采購。我們進行了二次采購,二次磋商采購時,A,B 兩包均不足三家故二次都終止采購。可不可以變成自行采購?

答:不可以。參加磋商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可采用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别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争性磋商采購活動。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财庫〔2015〕124号)第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财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随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别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争性磋商采購活動。采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6.隻有兩家供應商獲取招标文件,拟改為競争性磋商,需重新公告嗎?

答:不可以直接變更。公開招标項目隻有兩家供應商獲取招标文件,實踐中有三種情況:一是隻有兩家供應商獲取招标文件,可以順延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二是公開招标失敗以後,需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應報财政部門批準;三是隻邀請參加投标的兩家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采購方式隻能采用競争性談判方式(符合《政府采購非招标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但也須報經本級财政部門批準。

另外,根據财政部2020 年12 月發布的《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174 号建議的答複》(财庫函〔2020〕13 号)規定,财政部将提高預算單位選擇采購方式的自主權,修訂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取消除單一來源以外的采購方式變更審批。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條 提供期限屆滿後,獲取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順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第四十三條公開招标數額标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投标截止後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處理:(二)招标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标程序符合規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依法報财政部門批準。

《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公開招标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标過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标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隻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本級财政部門批準後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争性談判采購,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标文件中的采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确認。符合本款情形的,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中規定的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為兩家。

7.沒達到采購限額标準的項目可以用競争性磋商嗎?

答: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标準以下的,不适用政府采購法,由采購人按照内控制度自行采購。由采購人自行采購的項目,也要比照執行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隻是不在履行同級财政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二款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财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内的或者采購限額标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8.非必須招标的工程設計、監理、施工等項目,可以采用競争性磋商嗎?

答:可以。非必須招标的工程類采購項目,适用《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可以采用競争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标方式采購的,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适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财庫〔2014〕214号)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争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9.200萬元裝修工程,可以用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嗎?

答:可以。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未達到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模标準、但達到工程項目采購限額标準以上,應當适用《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可以采用競争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競争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财庫〔2014〕214号)第三條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争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10.400萬元以下設備類的項目,可以使用競争性磋商方式嗎?

現在一些地方将公開招标的金額調至400萬元,意思就是400萬元以下的貨物類項目(标準設備類)也可以用競争性磋商方式嗎?

答:設備類的采購項目,符合《政府采購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财庫〔2014〕214 号)第三條規定的,可以采用競争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财庫〔2014〕214号)第三條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争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确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四)市場競争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