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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哪一位商王廟号是高宗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6 12:55:11

商朝哪一位商王廟号是高宗(商王名号與日名制)1

中國上古文化綿延悠長,給後人留下了數不清的難解之謎。譬如先秦姓氏制度上的所謂“男子稱氏,婦人稱姓”,一般認為是不成問題的事實,可是商王名号卻與這一事實不合。古文獻和殷墟蔔辭都記載,商先公先王從商湯(大乙)七世祖上甲微開始,直到最後亡國的殷纣王(帝辛),都以十幹紀日符号(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為名号;蔔辭所見王室先妣及相當一批其他王室成員(不論男女),也都使用同樣的名号。這種現在通常稱之為日名制的風俗,至遲到兩漢之際,人們已不知其來由。如東漢《白虎通義•姓名》篇記錄當時學者的看法說:“殷家質,故直以生日名子也。”這是以為日名出于“生日”。

三國時谯周撰《古史考》,又以為“夏、殷之禮,生稱王,死稱廟主”,甲、乙等都是宗廟神主的稱呼。清初顧炎武也認為,夏以前“帝王有名而無号”,至商代“始有以十幹為号者”。近世學者考證紛纭,亦不主一說。如王國維折衷生日說而提出祭名說,認為商人日名“蓋專為祭而設”,“以甲日生者祭以甲日”,“以乙日生者祭以乙日”。董作賓則認為,商人日名的标稱用的是死日、忌日而不是生日。陳夢家主張蔔辭中的廟号都是按世次、長幼、即位先後排定的緻祭次序。李學勤反對諸說,又舉蔔辭以證“殷人日名乃是死後選定的”。張光直的名文《商王廟号新考》,更提出一種“假說”性的廟主分類規則,大意謂商王室實行内婚範疇的父方交表婚制,王室權力由政治勢力最大的兩大親群輪流執掌,表現在日名系統上即分為兩組或三組,且王位由舅傳甥,而不是由父傳子。20世紀的甲骨學商史研究碩果累累,而日名制問題至今仍是一個難以取得共識的“謎”。

有資料表明,日名制源遠流長,而以十幹為名号并不是日名制的最初形态。據我們考證,日名制最早是使用十二辰(子醜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符号的,如夏人始祖大禹實即“大巳”(大讀作太),“巳”便是辰名。古時“巳”、“禹”二字通用,後來“巳”字作為姓号添加“女”旁,又以“以”字代“巳”,所以史稱夏人為“姒”姓。商人始祖契相傳與大禹同時,“契”之名也是由辰名第一位的“子”變來的,所以史稱商人為“子”姓。商王室先公王亥,還保留着“亥”的辰名。大緻到夏代後期,十二辰名制才逐漸轉化為十幹日名制,如夏王有胤甲、孔甲,夏桀又稱履癸,他們的時代都較商王室先公上甲為晚。十幹日名制不僅盛行于商代貴族社會,而且到西周時期在中原及東部地區還相當流行,直到春秋戰國之際才趨于消亡。

探讨日名制的來曆,近世出土于河北地區的商三戈銘文給人以許多啟發(三戈現藏于遼甯博物館)。銘文共有65字,皆為親屬稱謂,分别是:

1. 大祖日己、祖日丁、祖日乙、祖日庚、祖日丁、祖日己、祖日已

2. 祖日乙、大父日癸、大父日癸、中父日癸、父日癸、父日辛、父日己

3. 大兄日乙、兄日戊、兄日壬、兄日癸、兄日癸、兄日丙

王國維以為三戈是殷時北方侯國之器,當可信從。仔細研究三戈銘文,并參考商王世系表及蔔辭材料,我們得到如下一些結論:

(一)

三戈銘文實際是作器者家庭的三代祭譜,而這一種祭譜也可看成是作器者家庭世譜的一部分,隻不過所記都是已去世者,尚不包括仍在世者,作為世譜來看是不全的。作器者的家庭當是一個父系大家族的直系,亦即後世所謂“大宗”。銘文共記有作器者諸祖8人、諸父6人、諸兄6人,三世兄弟雖日名大都不同,而都是同父兄弟,故在家庭祀典上皆同世并列。所稱“大祖”、“大父”、“中父”、“大兄”,當都是祖、父、兄行中以長子身份承嗣者,相當清楚地顯示出長子繼承制的迹象;且這一世系是父子相繼和兄弟相及交錯的,與商王世系表所反映的繼承制特點相同。其中兩大父癸同名,當是前者已去世而後者方嗣位,故後者亦稱“大”;或第一大父癸因早卒而未嘗繼位,繼位者實為第二大父癸。第二大父癸大約尚在世時已傳位于次弟,故其弟癸被稱為“中父”以别之。

(二)

三戈銘文所展示的世系既以男性為“自我”(ego),而父子之間與兄弟之間又往往異其名号,且以十日命名之法與後世通行的以父系族姓命名之法尤不相合。因此質諸中國式的宗法關系,我們認定對于此類材料惟一可行的解釋,便是古代父系貴族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仍承上古母系“姓族”社會遺風,而以母系分宗。不過到夏、商時代,日名制的使用必須限定在同姓貴族内部通婚的範圍之内,而不适用于異姓貴族之間的通婚。上古“姓族”社會原是依母系劃分宗系的,子女都從母姓,同姓的宗族即構成一個“姓族”群體。按照傳統的說法,商王族屬于子姓,在子姓内部通婚,子女從母姓的事實自然不必在族譜或宗譜上表示出來,因此便有了自甲至癸按十日命名的代号式制度。在這一層意義上,作為代号的日名實際上起着“辨姓”的作用,隻不過所辨僅是子姓内部的母系宗派,而不是子姓和異姓之分。這樣也就可以說,在按父系編排的子姓貴族的宗譜上,凡名甲者其母必稱甲,名乙者其母必稱乙;而從本源上說,其實是其母名甲者其子亦名甲,其母名乙者其子,亦名乙。母子同用一個日名,在母輩是為區别婚姻關系的,在子輩則為分宗;二者統一起來,即在表明不同輩份的子女之所出。可見在日名制下,男性的日名與女性的日名完全是一個系統,而決非是兩分的标号,日名本身帶有“姓氏合一”的特征。以此說明商三戈銘文,可知作器者的直系曾祖原有己、丁、乙、庚4妻,分别生有銘文中的祖己3人、祖丁2人、祖乙2人、祖庚1人;作器者的大祖己有癸、辛、己3妻,分别生有銘文中的父癸4人、父辛及父己各1人;作器者的生父則有乙、戊、壬、癸、丙5妻,所生諸子可知者有銘文中的兄乙、兄戊、兄壬、兄丙各1人及兄癸2人,而諸子的總數不知(祖、父輩也可能有缺)。日名制的表面涵義僅在于此。

(三)

由婚姻關系探讨日名制,自可把十日名看成是古代貴族集團用以表示内婚制的符号。中國古代的内婚制,寬泛一點說,通常有堂親通婚與表親通婚兩種,前者是堂兄弟姊妹之間的婚姻,後者是表兄弟姊妹之間的婚姻。不過這兩種通婚形式都有父系和母系之别,亦即按父方對待與按母方對待之别。如果按母方對待,那麼同一母系的男女為同宗,同宗同輩男女之間的婚姻即是堂親通婚(排除同母及同父兄弟姊妹之間的婚姻);不同母系的男女不同宗,不同宗而同輩男女之間的婚姻即是表親通婚。在這樣的體制下,内婚姓族用以區分子女之所出的日名便出現了兩種情況:堂親通婚因父母同宗而用相同的日名,故所生子女的日名既同于母又同于父;表親通婚因父母不同宗而用不同的日名,故所生子女的日名惟同于母而不同于父。研究表明,還在依母系分宗的時代,堂親通婚就相對來說受到較多的禁忌,是以商代子姓貴族普行異宗相婚,同宗内婚的現象顯較異宗相婚為少。而這也就是通常所見使用日名的男系宗譜上,父子兩代或兩代以上往往異名的根源之所在。不過這一種按母方對待的堂親和表親關系,如果改按父方對待,就需要互換。也就是說,商代内婚部族普行的異宗相婚,按母系而言本為表親通婚,若改按父系而言則實為堂親通婚。其補救辦法,便是盡可能地隔代通婚(一般隔三代以上)。這點由商王世系表及三戈銘文中的日名可以清楚地查知。

(四)

蔔辭顯示,商代子姓貴族是以内婚制和外婚制并行的,并非僅行内婚制。例如商王武丁的配偶,除了稱為“妣”的辛、癸、戊3人外,還有稱為“婦某”而不用日名的幾十人,大都是異姓諸侯國或異姓部落之女,“婦”下一字即其國名或族名而兼表姓。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商代貴族雖依母系分宗,而在父系家長繼承制下,這個母系隻以個體的形式展示出來,并不存在仍舊純然以母系家族實體的形式所維持的母系。也就是說,商代主流社會的貴族通婚族都是父系家族,賴以“辨姓”和分宗的母系隻不過是從親族曆史上繼承下來的一種母系姓族通婚的劃分和歸類,如果依此就斷定商代社會還是母系社會将是言過其實的。商代宗法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是按父系劃分的“族”,而不是按母系劃分的“宗”,所以甲骨文中所見的“宗”字僅用為宗廟之稱(偶指其他神廟),而不用以指稱父系家族,凡指稱父系家族皆用“族”字而不用“宗”字,且不見有“宗族”聯稱之例。這一種“宗”、“族”兩分的觀念和結構,其真實文化涵義并不在以母系和父系并重,而在“宗”表示通婚關系和“姓族”身份,“族”表示政治關系和“氏族”地位。商代的政治統治是通過“族”來實現的,以子姓貴族為主體的大大小小的貴族“聯盟”即構成政治統治的網絡;同時,在這一網絡之中,貴族之間的政治聯姻,特别是子姓内部各家族集團間的通婚,也就成為政治統治的基本保證之一。簡要地說,商代子姓部族是個龐大的父系“族”群,這個“族”群中又包含一個從舊有的母系“姓族”繼承下來的“宗”群,内婚“族”群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有一個用日名表示的“宗”名。這種“宗”、“族”交錯的體制,也就是日名制顯示出“姓氏合一”特征的原因,是知日名使用者的宗法身份與政治地位亦不相離。

(五)

根據上述可以斷言,日名制本岀于一種約定俗成的人為編排,決非是由生日、死日、蔔日等偶然因素造成的,也不是僅表排行或繼位、緻祭次序的一種編制。一般地說,由于族内婚有一定的禁忌,每一家族的内婚範圍又總是有限,所以通常以十日名标稱母系足以敷用。日名系統是可以各适所用的,子姓之外的異姓貴族也有自己的日名系統。日名制的最大特點,一是有着嚴整的内在秩序,二是容量特大。模式化的日名譜,如果釆取橫排的方式,那麼每一橫排的十幹代表一世,有多少世次即疊積多少個橫行;縱向來看,則每個幹名自成一列,共有十列,代表十宗。這樣,譜表上的每一格都代表一群人,凡内婚範圍内的所有男女概莫能外,從而使得族内婚的婚姻關系有條不紊,而由父系繼承法所規範的男子之分宗也秩序井然。以往但據商王世系表上的幾十個日名斟酌,而要找出分布規律,以期排岀能夠說明問題的日名譜,那是無論如何也做不到的。此外,曆來解釋商王名号者率稱日名為廟号,對此也不能看得過死。究其實際,日名原是“子從母姓”的一種變稱,是從使用者一出生就确定了的,并非死後才有,所以不論男女,在生時即可使用,家族分宗以此,譜牒記錄以此,他人稱呼以此,甚至可與日名主體的私名(即後世所稱姓名之名)通用。而死後仍以日名稱之,方具有廟号的意義。如商王朝的建立者成湯相傳名履,日名大乙,這大乙之名生時可稱,死後乃成廟号;商王朝的最後一位王名纣,日名辛,辛亦生稱,後人稱之為帝辛才類似廟号;而纣之子武庚(字祿父),入周後反叛被殺,不應有廟号,此尤可見日名本為生稱。蔔辭有“翌日”、“形日”、“協日”等祭名,後人以日名為廟号大約亦受此影響,然此種祭名實因生稱而來,否則便無由用“日”字。蔔辭中凡祭祖、父、兄者,率可于日名前加“祖”、“父”、“兄”諸字,知此種親屬稱謂可用于死後,則亦知日名可用于生前,親屬稱謂之與“廟号”原亦不兩分。漢代學者的“生日說”雖不可據,然可見其時去古未遠,人們尚影影綽綽地知道日名是與生俱來的稱呼。

甲骨學商史研究上的一系列問題,一旦由日名制的視角轉換切入,都需要重新審視。例如商代在親屬制度、宗法制度及王位繼承法上,究竟有無嫡庶之分,過去近百年間争議極多。現在由日名制來看,王國維所說的“殷以前無嫡庶之制”,隻要限定在貴族内婚範圍之内就是非常确當的,蔔辭祀典及三戈銘文所顯示的“兄弟同禮”現象,以及蔔辭中所見的“多父”、“多母”、“多兄”、“多母弟”等稱謂,都是明證。這一狀況同時反映出,在商王族内婚群的家庭組織形式上,仍然保留着一項帶有傳統母系家庭色彩的特征,即同父子女由家庭共同撫養,諸母皆為諸子之母,諸子亦皆為諸母之子,母子之間無親生與非親生觀念,因而也不存在單線的親屬關系;子女的命名從母不從父,但隻表婚姻關系,不表親屬關系,親屬關系從父不從母。在這一類型的家庭中,男子的中心地位,已經确立,而内婚諸妻及其諸子的身份都無差異;表現在日名制上,無論哪一輩的男女都使用同一套日名符号,也反映出這種身份上的平等性。不過至遲到商代,在同一家族的内婚群與外婚群之間,已隐然産生出嫡庶制的萌芽。

研究商王名号與日名制問題,蔔辭所見的王室先妣系統是格外值得注意的。由于蔔辭祀典僅見到直系諸王的先妣,而極少見到旁系先王的先妣,因此曆來蔔辭學者多稱諸先妣為商王的“法定配偶”。這說法其實并不确切,因為諸先妣隻是直系諸王的主妻(蔔辭或稱“司妣”、“司母”),并不是諸王唯一的内婚配偶。所以正确的說法應是主妻見于祀典記錄,非主妻及旁系先王的配偶一般不見于祀典記錄。換句話說,凡有日名的商王配偶都出于子姓部族,雖有主次之别,卻無身份上的“法定”與“非法定”之分。自中丁,以至武丁的直系諸王大都有多妣,當是一妣去世或被廢後又立一妣,此亦可見商王内婚配偶在身份上是平等的,都有為妣的可能。如果僅稱“妣”的位置為法定,似亦無不可,然不可賦予這一位置以“嫡妻”的制度性涵義。商王的一部分内婚配偶,是可以根據商王世系表和子從母名的原則推知的。如大乙有大丁、外丙、中壬3子為王,由3子之名即可推知大乙有丙、丁、壬3妻,其中妻丙為主妻而稱妣并見于蔔辭,妻丁、壬則皆不見于蔔辭。又如武丁諸子中有祖己、祖庚、祖甲,可據以推知武丁有己、庚、甲3妻,而見于蔔辭的另有辛、癸、戊3妣,可知武丁的内婚配偶至少有6人。據我們統計,商王室六世先公及十七世先王共37人,凡配有甲宗女8人、乙宗女6人、丙宗女2人、丁宗女8人、戊宗女5人、己宗女5人、庚宗女7人、辛宗女7人、壬宗女5人、癸宗女5人,共計58人。這個統計僅由商王世系表得出,當然是不全的,但大緻可以反映商王内婚配偶的基本情況。商代王位主要在甲、乙、丁三宗之間傳承,大部分先王用這三個日名,而在蔔辭及典籍中地位特高的上甲、大乙、大甲、祖乙、祖丁、武丁亦皆出于這三宗;但乙、丁二宗之女為王配者雖多,卻全不見有為直系王妣者,甲宗之女為直系王妣者亦僅有3人。這一現象可能反映出王室直系通常不以這三宗之女為主妻的一種習慣法,亦即王室主宗與通婚諸宗之間有一種分權的傾向。商代的母權究竟有多重,恐怕還是需要仔細分辨和研讨的課題。

由母子同日名的原則檢査,還可破除另一種長期被認為是不言自明的錯誤認識,即認為曆世商王(特别是兄弟相及諸王)都是蔔辭所見各王上輩先妣的親子,如認為大乙為其父示癸之妣甲所生,大乙之子大丁、外丙、中壬皆為大乙之妣丙所生之類。所以有學者說,商王配偶入不入祀典,全因她有沒有兒子為王而定。實則在商王世系表上,不但夫妻、父子之間皆不同名,而且絕大多數商王亦不與上輩先妣同名;前二者是由于異宗相婚,後者則可确證絕大多數商王皆非上輩先妣所親生。這樣多的先妣無親子為王,或不免令人生疑,其中的緣由當不止于一兩個方面。但有一條應是帶有根本性的,即商王室在内婚範圍内不分嫡庶,同輩諸子在名義上都是先妣之子,因而在正常情況下,王位傳承不受親生觀念的幹擾,為妣者也并無樹立親子的觀念和特權。

關于商代王位繼承法,20世紀的中國史學界屢起争論,中心指向是父死子繼與兄終弟及的關系問題。王國維最早提出“商之繼統法,以弟及為主,而以子繼輔之,無弟然後傳子”。後來學者多有反駁和修正,而近20多年間頗有學者主張商代已實行嫡長子繼承制。我們的意見是:第一,商代王位的繼承,在常規狀況下,是嚴格控制在内婚範圍之内的。也就是說,凡王位繼承者必須是前王的子姓配偶所生,通常異姓配偶之子不預。曆世商王,不論是父子相繼還是兄弟相及的,都毫無例外地使用日名,在我們看來,這便是王位在内婚群傳承的鐵證。在這一特定的範圍之内,王位傳承還根本談不上會涉及嫡庶問題,籠統地說商代已通行嫡長子繼承制尤其不合于曆史實際。第二,商代王位是以直系家庭的形态傳承的,王位繼承者必須是上代王的親子,而決非是全族的人“皆有做首領的機會”。其中凡兄弟相繼為王者,諸人亦必是上代王的内婚諸子,雖不同母而皆同父;如果上代王為兄弟相及,則繼位者亦應在諸王的諸子中選擇,而不能越出于諸王的家庭之外。第三,以三戈銘文與商王世系表對照來看,商王朝實行内婚長子繼承制的迹象非常明顯。這一機制變通來說,即是王位繼承在有資格為王的兄弟中一般以長幼為序。不過兄弟相繼為王者,弟死或退位之後是傳位于兄之子還是己之子,亦須考慮到諸子的長幼及其他各種條件,所以在商王世系表上兩種情況并存。第四,在王位繼承的程序上,伴随内婚長子繼承制的機制有多種,其中最重要的機制應該是推舉。長子并不是都能做王的,王位傳授也不僅取決于父王本人的意願,還應有王公大臣會議的襄助與參與。商王名号中帶“中”、“小”二字者(如中丁、小乙等),當都是尚有兄長在世而即位的王。此種情況或因兄長不堪承當王位而即位,或因兄長年老而讓位,總之都應出于推舉。有推舉就會有争奪,王室内部的繼嗣之争總是時伏時起。正是在這一種意義上,我們以為曆代商王中凡是在日名前加别稱的一類,包括沃丁、雍己、河亶甲、沃甲、南庚、陽甲、盤庚、廪辛8人,都不是按正常程序即位的王。這8王在商王總人數中所占比例非小,其名上一字當都是他們在即位前的封号,亦即所封之地的邑名。史籍所記載的商王室之衰亂,大都發生在這一類王在位的時期,惟盤庚遷殷是使“殷道複興”之舉,武丁時的鼎盛局面實奠基于盤庚。商王自大乙以下十七世,有九世為兄終弟及,而在這九世當中,又有七世八王的名号為日名前加别稱,這大概不是一種巧合。大抵長子繼承制本為習慣性法規,此制一旦遭破壞,王室内部的争奪便不可避免。不過這些言之于王位繼承法,都不足以否定長子繼承制與推舉制相輔而行的基本原則。

商代王位傳承制還有其他特殊事例。如武丁之子祖己,《史記•殷本紀》記其未即位,而見于蔔辭祀典,武丁蔔辭稱之為“小王”,載籍稱之為孝己。這是内婚長子未得嗣位之例,其事不可考,然傳說以為武丁“惑後妻之言”而放之(或說殺之),或者祖己的生,母(名己)原為武丁長妻而未立為妣,以緻後立之妣對祖己的嗣位發生了影響。綜合上述幾點可以這樣說:商代王位繼承法的核心是内婚長子繼承制,而輔之以推舉制,兄終弟及不過是一種補充與變制。後人紛争的嫡庶之制,即或可以言之,也還僅限于王室内婚群與外婚群之分,而在各自群内都無嫡庶,這是讨論商代王位繼承法要重點關注的事項。不明于此而欲究實商王朝的繼承法,未免盲目而無所歸依。如戰國時人已多稱商末帝乙之子微子啟為纣之兄,隻因啟為庶子而纣為嫡子,故王位傳纣而不傳啟。實則隻看微子僅用封号而不用日名,就可以知道他必非帝乙的内婚配偶所生,因而他雖為長子,卻沒有繼承王位的資格;《呂氏春秋•當務》篇說他與纣為同母兄弟,則尤為不知日名之所由起的妄說。周武王滅商以後,以使用日名的武庚承殷祀,而封微子啟于宋,仍然反映出二人身份上的差異。

商王名号與日名制的研究,直接涉及商代的婚姻制度、家庭結構、親屬分類、宗法制度、王位繼承法及宗廟制度、祭祀制度等重大研究課題,不啻是甲骨學商史研究的一把鎖鑰,所以這項工作意義重大,又不僅在弄清商王名号是什麼。這篇短文自是一家之言,僅可抛磚引玉,既望方家不吝賜教,更冀能有鑿破鴻蒙的大手筆複倡新說而去千古之疑。

來源:《文史知識》2006年第5期,第4-13頁。

張富祥,山東大學文史哲研究院教授,出版《宋代文獻學研究》《東夷古史傳說》《韓非子解讀》等多部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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