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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土地性質能改成出讓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5 23: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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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房地産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着物使用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

确立了“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交易原則,根據該原則可知,房地産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因此,房改房出售後,即使沒有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購房人也能依法當然地取得該宗地土地使用權。

房改房土地性質能改成出讓嗎(土地使用權就被出讓了)1

【案情簡介】

委托人王女士系某國企單位職工,一直住在單位職工宿舍。2010年開始,單位對職工宿舍進行房改。包括王女士在内的很多職工認購了自己居住的宿舍,并辦理了房屋産權證。

經過五年之後,當地國土資源局經該市人民政府同意後,作出了《關于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并将該宗土地出讓給當地一家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用作商業、住宅用地,并發放了《土地證》。王女士等職工的房屋所在土地均在此範圍内。

王女士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政府給公司發放《土地證》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權,故找到我們幫助她維護合法權益。

【案件分析】

案中各方争議的焦點在于“房改時,既沒有單獨對該房屋相應範圍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作價、出讓,也沒有為此單獨核發土地使用權證,購房人能否當然地取得該宗地土地使用權?”

這不僅關系到王女士等職工作為房屋産權人有沒有權利提出異議或提起司法程序,更關系着案涉土地出讓行為和《收回決定》是否合法有效。

根據“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基本原則,職工購得公房的同時,也取得了該房屋相應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

政府提出的職工買的隻是房屋,不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觀點是錯誤的。

因為,房屋依附于土地在,沒有了土地使用權,房屋則成了空中樓閣,無從生根;僅轉讓或出讓土地使用權,而不轉移房屋所有權,則會由于地上房屋的存在,導緻土地使用權人無法真正使用土地,使得土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無法實現。

所以,房地産交易活動中,我們不能把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所有權割裂開來,分别進行交易。

本案中,王女士等職工已經領取了《房屋産權證》,該證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項權能合二為一。故政府這種未收回先出讓的行為侵害了王女士等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屬于違法發放《土地證》。

【律師點撥】

職工參與房改房政策後,單位沒有給職工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這也不影響他們享有和行使土地使用權,所以房改房在被依法征收前,

政府出讓該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是無效的。

版權聲明:本文為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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