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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過程的現場簽證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7 13:17:48

【建設工程】現場簽證

施工過程的現場簽證(建設工程現場簽證)1

工程簽證一般是指建設工程承發包雙方或者承發包雙方的代表等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以及在工程竣工結算完畢前對工程量、合同價款、支付的各種費用、順延工期、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等内容所達成一緻意見的補充協議。工程簽證具有證明效力,作為确認建設工程相關情況的依據,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之外,承發包雙方均不得反悔。工程簽證是施工過程管理的重要環節,直接影響承包人的經濟效益。

工程簽證具有以下幾方面的法律特征:

(1)簽證的主體必須是建設工程承發包雙方當事人或其授權代表,否酬不能發生簽證的效力;

(2)簽證發生的時間是在施工過程中或工程竣工結算完畢以前,一般不依賴于其他證據;

(3)工程簽證具有補充協議的性質,是雙方協商一緻的結果,是雙方法律行為,可直接作為或與其他資料一起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4)工程簽證的法律後果是基于承發包雙方意思表示一緻發生的,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之外,承發包雙方均不得反悔。

工程簽證過程其本質就是一個合同或協議簽訂的形成過程,當出現簽證的情形時,承包人向發包人發出簽證意思表示的書面文件,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書面文件後認為構成簽證情形的,會在承包人遞交的簽證文件上簽字或蓋章确認。可以看出,這合同簽訂的過程相同,我們把它分解來看。首先,承包人遞交給發包人的簽證文件,這就是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要約;其次,發包人同意承包人遞交的簽證文件并簽字或加蓋公司印章予以确認,這就是合同簽訂過程中時承諾。這樣一來二去就構成了一個新的協議,在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必須遵守,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工程簽證除需符合合同簽訂的一般要件外,還需注意以下内容:

(1)簽證的主體是承發包雙方當事人或其授權的代表授權代表有無權刀簽證主要是看承發包雙方施工合同是有約定或另外的授權委托書是否有定。需要注意的是隻有一方簽字不構成簽證,另外,缺乏授權的代表簽署的簽㎡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2)簽證發生的時間是在施工過程甲或結算完畢前,施工過積中不能作狹比如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或開工令中确定的開工日期已到但不機械設備等已經進場,會産生費用,這時也可開工條件,如果承包人的人員要求發包人簽證。處證的内容是确認工程量、增加合同價款、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承應明确相應的金額。如某簽證單隻是說明工程量增超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等、的原因以及具體的工程量,但未給結算帶來許多麻煩。

(4)簽證的性質是達成一緻意見的補充協議,通常表述為雙方一緻同意發包人同意、發包人批準等。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的約定,可以辦理簽證的事項大緻有以下幾種:

(1)發包人未按約提供圖紙;

(2)承包人為保護化石、文物而導緻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

(3)發包人未及時取得合法證照或辦理工程相關審批手續導緻的延誤;

(4)發包人逾期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

(5)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6)發包人拖延竣工驗收造成承包人費用增加;

(7)非因承包人原因導緻工期延長,承包人繼續提供履約擔保而增加的費用;

(8)監理人未按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錯誤;

(9)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标準;

(10)監理人檢查和檢驗影響施工正常進行,且經檢查檢驗合格,由此導緻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

(11)監理人不按時檢查隐蔽工程導緻工期延誤;

(12)發包人或監理人要求重新檢查已覆蓋的隐蔽工程,經檢查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導緻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

(13)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約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産生費用;

(14)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約定以外的安全措施,在避免發包人損失的額度内産生的費用;

(15)發包人造成承包人人員人身傷亡及财産損失;

(16)發包人未按期下達開工通知緻使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

(17)發包人提供的測重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他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

(18)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克服不利物質餘件緻使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

(19)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克服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緻使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

(20)因發包人原因暫停施工;

(21)因發包人原因無法按時複工;

(22)發包人要求趕工;

(23)發包人違約指定材料、工程設備的生産廠家或供應商;

(24)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

(25)因發包人原因導緻材料與工程設備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

(26)承包人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

(27)監理人重新試驗和檢驗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由此導緻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

(28)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被接受的;

(29)因發包人原因導緻暫估價合同訂立和履行遲延;

(30)基準日期後,法律變化緻使費用增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除外)和/或工期延誤;

(31)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接收工程産生的工程照管、成品保護、保管等與工程有關的費用;

(32)監理人不能按時試車緻使工期延誤;

(33)因設計原因導緻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拆除、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導緻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

(34)投料試車合格所産生費用或非因承包人原因投料試車不合格整改所産生的費用;

(35)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單位工程;

(36)保修期内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缺陷、損壞;

(37)不可抗力導緻永久工程、現場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因工程損壞造成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财産損失;

(38)因不可抗力緻使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

(39)承包人在不可抗力導緻的停工期間按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複工程的費用;

(40)承包人代發包人辦理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所産生的費用;

(41)發包人設計變更、設計錯誤導緻工程修改、返工、停工或窩工;

(42)發包人或工程師拖延審批圖紙、施工方案、計劃等;

(43)社會條件與合同文件描述不一緻;

(44)發包人拖延關鍵線路上工序(包括中間、隐蔽工程)的驗收時間,造成承包人下道工序施工延誤;

(45)發包人對工程設計、施工、材料的質量要求超出原合同的約定;

(46)發包人增加額外工程或設計變更或要求修改圖紙導緻工程量增加;

(47)發包人要求減少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48)工程減少導緻合同單價變更;

(49)發包人指定的分包商違約或延誤;

(50)成本變動(如人工、材料、機械費上漲);

(51)其他事項。

概括起來,簽證主要涉及:工程技術方面、隐蔽工程方面、工程經濟方面、工程進度方面以及其他方面。

施工過程的現場簽證(建設工程現場簽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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