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的理由通常是由于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現嚴重過錯并給自己造成損害而在離婚訴訟中提出的。這其中最為關鍵的條件有二:其一是發生時間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二是嚴重的過錯并給自己造成損害。婚姻法律中将這種過錯歸結為一方違反了夫妻之間應當遵守的諸如相互尊重、相互忠誠等基本義務。然而,在現實生活當中,有些當事人并不考慮法律如何規定,而是完全站在自己的主觀角度來判斷對方是否有過錯以及自己是否受到了損害。比如我們正在代理的這起離婚案件中,男方便以女方未幫助自己辦理北京戶口為由而打算在離婚訴訟中提出索賠請求。
男方的戶籍地在東北,女方則是北京非農戶口。雙方在十年前登記結婚。根據公安機關的戶籍管理規定,申請人年滿45周歲,且結婚滿10年或者申請人年滿46周歲,不滿55周歲,結婚滿5年;再或者申請年滿55周歲,結婚滿2年的,可以随配偶落戶北京。現男方年齡47周歲,如果女方同意并提供幫助,則男方可以辦理北京戶口。然而,由于長期以來男方好逸惡勞,很少工作,導緻女方對其非常不滿,雙方經常發生争吵,甚至在5年前雙方就已經開始分居。辦理戶口的事情更不在女方的考慮範圍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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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女方提出離婚要求。男方卻以為其辦理北京戶口作為接受離婚的條件,否則堅決不離。經過反複協商,男方雖然放棄了戶口的要求,但是提出:自己原本可以落戶北京,但是由于女方從中作梗、存在嚴重過錯而導緻自己無法實現落戶北京的願望。女方的行為違反了夫妻相互幫扶的義務,故提出離婚賠償50萬元。
對于男方的上述主張,本離婚律師認為是不會被法律所支持的。參考公安機關戶籍管理規定,女方的配合是基于自願原則,而非法律強制性規定。故女方有選擇的權利。僅憑這一點就可以判斷出女方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既然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又怎麼會有過錯呢?既然女方不存在過錯,又何談離婚賠償呢?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我國法律是不可能将是否配合辦理落戶北京或其它大城市的手續作為判斷配偶是否存在婚内過錯的。如果這麼做是在變相承認公民的戶籍之間存在等級差異,鼓勵地域歧視。
以上就是該案中的男方不太可能獲得離婚賠償的最簡單的原因。由于該案尚未宣判,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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