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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廢水處理小知識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6 17:08:36
更多關注公号:環保水處理(hbscl01)

1 預處理

1.1 一般規定

1.1.1 畜禽養殖場廢水處理前應強化預處理,預處理包括格栅、沉砂池、固液分離系統、水解酸化 池等。

1.1.2 采用模式Ⅰ工藝處理養牛場糞污時,預處理應設有糞草分離、切割和混合裝置。

1.1.3 處理養雞場糞污前,應先清除雞糞中的羽毛。

1.2 格栅

1.2.1 廢水進入集水池前應設置格栅。

1.2.3 當污水量較大時,宜采用機械格栅,栅渣應及時運至糞便堆肥場或其他無害化場所進行處理。

1.2.4 格栅的技術要求按 GB 50014—2006 的有關規定執行。

1.3 沉砂池

1.3.1 處理養雞場或散放式奶牛場廢水時應強化沉砂池設置;其他養殖廢水處理可使設置的集水池 具有一定的沉砂功能,不單獨設置沉砂池。

1.3.2 沉砂池的設計參照 CJJ 64—1995 第 3.3 條的有關規定。

1.4 集水池

1.4.1 厭氧處理系統前應設置集水池。

1.4.2 集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最大日排放量的 50%。

1.4.3 集水池的設置應方便去除浮渣和沉渣。

1.4.4 處理食草類動物糞污時,應增加集水池容積,使其具有化糞的功能。

1.5 固液分離

1.5.1 固液分離設備可選用水力篩網、螺旋擠壓分離機等,應根據處理水量、水質、場地、經濟情 況等條件綜合考慮選用,并考慮廢渣的貯存、運輸等情況。

1.5.2 當采用螺旋擠壓分離機時,宜在排污收集後 3 h 内進行污水的固液分離。

1.6 水解酸化池

1.6.1 進水經固液分離後、進厭氧處理系統前,根據工藝要求宜設置水解酸化池。

1.6.2 水解酸化池容積應根據工藝要求确定。進水經固液分離的,水力停留時間(HRT)宜為 12~ 24 h。

養殖廢水處理小知識(畜禽養殖廢水處理方法及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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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厭氧生物處理

2.1 一般規定

2.1.1 厭氧生物處理單元通常由厭氧反應器、沼氣收集與處置系統(淨化系統、貯氣罐、輸配氣管 和使用系統等)、沼液和沼渣處置系統組成。

2.1.2 厭氧反應器的類型和設計應根據糞污種類和工藝路線确定。

2.1.3 厭氧反應器容積宜根據水力停留時間(HRT)确定,計算見下式:V Q= × HRT

式中:V—厭氧反應器的有效容積,m³;Q—設計流量,m³ /d;HRT——水力停留時間,d。

2.1.4 當溫度條件不能滿足工藝要求時,厭氧反應器宜按下列要求設置加熱保溫措施:

a)宜采用池(罐)外保溫措施;

b)宜采用蒸汽直接加熱,蒸汽通入點宜設在集水池(或計量池)内,也可采用厭氧反應器外熱交 換或池内熱交換。

2.1.5 厭氧反應器設計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a)厭氧反應器、沼氣淨化利用系統的防火設計應符合 GBJ 16 中的有關規定;

b)厭氧反應器應設有防止超正、負壓的安全裝置及措施,安全裝置的安全範圍應滿足工藝設計的 壓力及池體安全的要求;

c)厭氧反應器應達到水密性與氣密性的要求,應采用不透氣、不透水的材料建造,内壁及管路應 進行防腐;

d)厭氧反應器應設有取樣口、測溫點;

e)應根據工藝需要配置适用的測定氣量、氣壓、溫度、pH 值、糞水量等的計量設備和儀表;

f)厭氧反應器應設有檢修孔、排泥管等。

2.2 進水不經固液分離(糞尿全進)的厭氧生物處理

2.2.1 厭氧反應器宜選用全混合厭氧反應器(CSTR)、升流式固體反應器(USR)和推流式反應器 (PFR)。

2.2.2 宜采用中溫(35℃左右)或近中溫消化,有其他熱源利用的可采用高溫(55℃左右)消化。

2.2.3 中溫條件下,當總固體含量 w (TS)<3%時,厭氧反應器的水力停留時間(HRT)不宜小于 5 d;總固體含量 w (TS)≥3%時,不宜小于 8 d。

2.2.4 宜采用一級厭氧消化,根據不同工藝,也可選用二級厭氧消化。

2.2.5 不同厭氧反應器的設計宜滿足下列要求:

a)全混合厭氧反應器(CSTR):1)平面形狀宜采用圓形;2)應設置攪拌系統;3)攪拌可采用連續方式,也可采用間歇方式。

b)升流式固體反應器(USR):1)宜采用立式圓柱形,有效高度 6~12 m;2)應選用合理的布水方式,以保證液體均勻上升,避免短路、勾流。

c)推流式厭氧反應器(PFR)宜采用半地下或地上建築。

2.3 進水經固液分離的厭氧生物處理

2.3.1 厭氧反應器宜采用升流式厭氧污泥床(UASB),也可采用複合厭氧反應器(UBF)、厭氧過濾器(AF)、折流式厭氧反應器(ABR)等。

2.3.2 宜采用常溫發酵,但溫度不宜低于 20℃。

2.3.3 厭氧反應器的水力停留時間(HRT)不宜小于 5 d。

2.3.4 采用升流式厭氧污泥床(UASB)時,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a)應根據經濟性和場地情況考慮确定反應器的平面形狀,宜采用圓形或矩形池。

b)應綜合考慮運行、經濟等情況确定反應器的高度,不宜超過 10 m,反應器有效高度(深度)宜 為 7~9 m。

c)宜設 2 個以上厭氧罐體,單體體積不宜超過 2 000m³;當處理量較大時,宜采用多個單體反應 器并聯運行。

d)進水系統的設計應确保布水均勻,避免出現短路等現象。

e)三相分離器的設計應确保水、氣、泥三相有效分離,出水含泥量少。

2.4 沼氣淨化、貯存及利用

2.4.1 厭氧處理産生的沼氣須完全利用,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經淨化處理後通過輸配氣系統可用 于居民生活用氣、鍋爐燃燒、沼氣發電等。

2.4.2 沼氣的淨化、貯存按照 NY/T 1222—2006 第 8.5 條、第 8.6 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2.5 沼液、沼渣處置與利用

2.5.1 沼渣應及時運至糞便堆肥場或其他無害化場所,進行妥善處理。

2.5.2 沼液可作為農田、大棚蔬菜田、苗木基地、茶園等的有機肥,宜放置 2~3 d 後再利用。

2.5.3 采用模式Ⅰ和模式Ⅱ處理工藝的,沼渣、沼液應全部進行資源化利用,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3 好氧生物處理

3.1 好氧反應單元前宜設置配水池,使厭氧出水與水解酸化池的一部分污水進行混合調配,确保好 氧工藝進水的生化需氧量與化學需氧量的比值ω (BOD5/COD)≥0.3。

3.2 宜采用具有脫氮功能的好氧處理工藝,如具有脫氮功能的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氧化溝法、 缺氧/好氧(A/O)等生物處理工藝。

3.3 除氨氮時,完全硝化要求進水的總堿度(以 CaCO3計)/氨氮的比值宜≥7.14;脫總氮時,進水 的碳氮比(BOD5/TN)宜>4,總堿度(以 CaCO3計)/氨氮的比值宜≥3.6。7.3.4 好氧池的污泥負荷(BOD5/MLVSS)宜為 0.05~0.1 kg/(kg·d),混合液揮發性懸浮固體濃度 (MLVSS)宜為 2.0~4.0 g/L,其他有關設計、配套設施和設備參考 GB 50014—2006 及相應的工藝類工 程技術規範的規定。

4 自然處理

4.1 一般規定

4.1.1 根據可供利用的土地資源面積和适宜的場地條件,在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和技術經濟比較後, 可選用适宜的自然處理工藝。

4.1.2 自然處理工藝宜作為厭氧、好氧兩級生物處理後出水的後續處理單元。

4.1.3 宜采用的自然處理工藝有人工濕地、土地處理和穩定塘技術。

4.2 人工濕地

4.2.1 适用于有地表徑流和廢棄土地,常年氣溫适宜的地區。

4.2.2 應優化濕地結構設計,慎重選用潛流式或垂直流人工濕地,選用時進水 SS 宜控制為小于 500 mg/L。

4.2.3 人工濕地系統應根據污水性質及當地氣候、地理實際狀況,選擇适宜的水生植物。

4.2.4 表面流濕地水力負荷宜為 2.4~5.8 cm/d;潛流濕地水力負荷宜為 3.3~8.2 cm/d;垂直流人工 8 HJ 497—2009 濕地水力負荷宜為 3.4~6.7 cm/d。設置填料時,可适當提高水力負荷。7.4.2.5 冬季保溫措施可采用覆蓋稭稈、蘆葦等植物。

4.3 土地處理

4.3.1 采用土地處理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4.3.2 土地處理的水力負荷應根據試驗資料确定。無試驗資料時,可按下列範圍取值:慢速滲濾系 統水力負荷 0.5~5.0 m/a,地下水最淺深度不宜小于 1.5 m;快速滲濾系統水力負荷 5~120 m/a,淹水期 與幹化期比值應小于 1;地表漫流系統年水力負荷 3~20 m/a。

4.3.3 土地處理設計時,應根據應用場地的土質條件進行土壤顆粒組成、土壤有機質含量調整等。

4.4 穩定塘

4.4.1 适用于有湖、塘、窪地可供利用且氣候适宜、日照良好的地區。蒸發量大于降雨量地區使用 時,應有活水來源,确保運行效果。

4.4.2 穩定塘宜采用常規處理塘,如兼性塘、好氧塘、水生植物塘等。

4.4.3 塘址的土地滲透系數(K)大于 0.2 m/d 時,應采取防滲處理。

4.4.4 穩定塘系統設計可參考 CJJ/T 54 的有關規定執行。

5 消毒

5.1 畜禽養殖廢水經處理後向水體排放或回用的,應進行消毒處理。

5.2 宜采用紫外線、臭氧、雙氧水等非氯化的消毒處理措施,并不得産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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