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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衣透視引發訴訟

健康 更新时间:2026-02-16 13:51:39

  年輕的打工妹在例行體檢中因意外遭遇“脫衣透視”而忿然抗争,進而掀起了一場軒然大波,并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打工妹拿起了法律武器,一紙訴狀将要求其“脫衣透視”的龍崗區橫崗鎮預防保健所及其上級主管單位龍崗區衛生局,一并推上了被告席,經過龍崗區人民法院曆時近半年的審理,今年5月10日,這起“脫衣透視”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終于作出一審判決。

  黃某讨說法:脫衣體檢侵犯其隐私權

  去年8月間,在橫崗鎮某吸塑廠打工的打工妹黃某在廠裡安排的例行健康檢查中,在接受X光檢查時單獨遭遇了橫崗鎮預防保健所要求的“脫衣透視”,使她百思不得其解,陷入惶恐和不安之中。她不再沉默,随即求助各家新聞媒體,坦陳了自己這一段噩夢般的遭遇。

  一時黃某的遭遇引起社會的廣泛而持久的關注。在向新聞媒體曝光求助的同時,黃某最終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在2001年1月向龍崗區人民法院遞上的一份訴狀,将橫崗鎮預防保健所及其上級主管單位龍崗區衛生局推向了被告席。

  黃某在訴狀中稱:“2000年8月27日,我受廠裡的委托,帶領50名男女工人到橫崗預防保健所作健康檢查,在X光室排隊時,遵照防保科醫生的吩咐,一邊維持秩序,一邊收回已檢查完人員的體檢表。這時一位穿便服、也沒有戴任何标志的男子兇神惡煞地對我大聲吼道:‘你去排隊,站在那裡幹什麼。’照X光很快,每人不用兩分鐘就出來了,最後輪到我,站在台上左右晃動兩下,我走下檢查台,這時那個沒有戴任何标志、穿便衣的男子走進檢查室,打開日光燈,關上門,他說醫生叫我重新檢查,接着他就走進旁邊照X光醫生的房間。

  這時X光醫生叫我再次站到儀器前,叫我脫去外衣,接着醫生又叫我把文胸也去掉。大約過了10分鐘左右,機器晃動了一下,才聽醫生講:‘好了。’然後醫生叫我進去,把蓋好‘一切正常’的體檢表給我。我問醫生,我得了什麼嚴重的病 醫生淡淡地回答:‘你就支氣管有點問題,我在表上就不填了。’我說:‘很嚴重嗎 ’他說:‘沒什麼。’那個穿便服的男子幸災樂禍地說:‘寫上去你就麻煩了,沒有工作了,回老家了。’于是我拿着體檢表,糊裡糊塗地走出了X光室。

  我把50份表交到防保科辦公室後,我向醫生詢問了有關問題。回到廠裡後,還不放心,又打電話詢問了我所認識的醫生,都說照X光不用脫衣服。我周圍的姐妹提醒我:‘可能碰到流氓醫生了。’因此訴請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我書面賠禮道歉并刊登在媒體;賠償我精神撫慰金5萬元人民币,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兩被告言之鑿鑿:脫衣透視是依規操作

  兩被告辯稱:

  一、原告在訴訟請求中沒有要求法院确認是否存在侵犯隐私權或名譽權的事實。沒有違法事實的存在就沒有賠償損失的結果。原告的訴訟請求有誤,法院應予駁回。

  二、從事透視工作的醫生不存在違規操作的事實。2000年8月27日上午,給原告作透視的王醫生發現原告左側肺部有陰影,且雙肺均有鈣化竈,為了排除文胸等物品對影像造成影響的可能性,以免誤診,決定對原告作進一步檢查,遂通過麥克風讓原告脫掉外衣,經再次透視後仍不能确診,又通過麥克風告知原告脫掉文胸再次透視,整個過程原告均未提出任何異議。

  經過2至3分鐘的診視,發現原告在中下肺部的陰影仍然存在,并沿支氣管分布,于是排除了肺結核的可能性,确診為炎症。根據透視體檢的有關規定,允許醫生請病人脫去外衣或取出金屬物品,暴露受檢部位等,以免人工影像與病變重疊。故醫生的做法并無不妥,亦未違反操作規程。當時有一個工作人員在場,是醫生對異性檢查的需要,起到對其操作行為合法性的證明作用。

  至于醫生在原告脫衣服之前未向原告說明透視要求這一細節,是由于原告配合醫生的操作,未提出任何異議,故醫生誤認為原告已理解。

  據此認為,隻要醫生行為符合查證病情的需要和不違反操作規程,侵害原告隐私權的事實就不能成立。

  三、消殺員沒有參與醫療行為,也沒有侵害原告的隐私權。消殺員戚某經橫崗預防保健所安排負責透視室的收發體檢表工作和維持秩序,并在醫生的操作間進門處放有一張他的辦公桌,當天戚某就坐在辦公桌旁,沒有站在玻璃前看原告。

  四、原告主張侵害隐私權并要求賠償損失無法律依據。被告根本沒有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原告的隐私。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法官認為:須加強隐私權立法

  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是,在本案的調解過程中,被告之一橫崗預防保健所同意補償原告黃某誤工費、交通費等人民2000元。

  龍崗區人民法院受理這一案件後,高度重視,依法組成合議庭,并特邀兩名人民陪審員參加評議,但并未采納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的公開開庭審理的要求,而是對本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

  合議庭審理後查明,被告橫崗預防保健所的X光醫生,雖是按《X線診斷學》教科書的要求進行透視,未違反操作規程,但其事先未向原告說明透視要求,解釋脫衣透視的目的和操作規程,主觀上錯誤地認為原告已理解并配合其透視要求,且未提出任何異議,而未做說明和解釋工作。由于其工作的疏忽大意,緻使原告産生誤會,理應承擔原告由此産生的誤工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由于被告橫崗預防保健所的X光醫生是通過屏幕察看原告病情,且未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原告的任何隐私,不符合侵犯名譽權的法定構成要件,且原告主張被侵犯其隐私權亦缺乏法律根據。至于原告主張被告橫崗預防保健所消殺員戚某參與了整個透視過程,窺視其隐私一節,因原告未提供任何證據加以證實,故法院不予采信。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并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二、被告橫崗預防保健所自願給付原告誤工費、交通費等人民币2000元,法院予以準許。本案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負擔50元;被告橫崗預防保健所負擔50元。(王奮強何爾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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