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是人的本能之一,也可能是人類最喜歡的話題了。現實生活中的性玩笑無處不在——其中也包括身體的接觸。中國人習慣稱之為“帶色的”。但是,如果一個醫生、一個老闆,或者一個領導,對其異性病人、雇員、下屬說了對方不願聽,做了對方不願做的事呢?中國人的字典裡還沒有這樣的概念。西方人則稱之為“性騷擾”(Sexual harrassment)。
完全借助這一個舶來詞,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癸尊,第一次在立法時嚴肅地提出了這一問題。
在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時,針對法案第36條“關于醫生在執業活動中應予禁止、處罰的行為”,他建議增加“利用職務之便對異性進行調戲,進行性騷擾,侮辱病人行為的”這一條款。
陳進一步叙述說,性騷擾的問題并不僅發生在醫療過程中,并且廣泛地存在于“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利用職權來亵渎女性或對異性舉止放肆都屬于犯罪,應該受到懲罰。”
雖然6月26日正式頒布的《執業醫師法》最終并未列入該條款,但就此一石激起千層浪,引發了國内外媒體的廣泛關注。
7月5日新華社發稿之後,美聯社、路透社和法新社等國際媒體都予以轉載,香港多家媒體也都在顯著版面上刊登消息,《北京青年報》和上海東方電視台都分别采訪了陳癸尊。
立法者的參與引起了關注婦女權益人士的更大興趣。中國政法大學的巫昌祯教授認為針對性騷擾确有立法的必要性。她認為目前存在着幾種性騷擾方式:
一、利用職務之便。在行政單位中,領導幹部利用手中的職權,任意騷擾異性;在三資企業中,由于職員大多是“黃金年齡”,性騷擾現象也較多;鄉鎮企業中,則是有些老闆素質低,有“不玩白不玩”的心理;
二、離婚後的性騷擾。中國人一直認為“結婚後就是我的人了”,離婚之後也并不會在性方面進行約束,出現半路攔截、污言穢語,乃至破門而入進行騷擾甚至強奸的行為。
三、大街上的流氓行為,譬如一些年輕人任意在大街上攔截女性,動手動腳地“交個朋友”、“一起去看電影怎麼樣”等等。
而無論你以怎樣的方式問一位女性她是否受到過性騷擾,她都會矢口否認,但她會告訴你她的同事或者朋友受到性騷擾的例子。這似乎就牽涉到了中國女性的傳統問題,她們即使受到性騷擾,第一個動作往往是掩蓋,而不是聲張或訴諸法律。在記者的采訪過程中,試圖尋找一兩個案例,但在采訪或詢問過的律師界和新聞界朋友中,竟然一樁也沒有。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一位專家說,在該協會登記的所有律師事務所的統計資料中,找不到任何一個有關此類的案件。
盡管每個人都表示性騷擾已經“相當嚴重”,“非常普通”了,但它卻遠未浮出海面。
立法的困惑
對于立法問題,陳癸尊也心存疑慮:“應該對不同類型的人再做一些調查。一來看條件是否成熟;二來看社會需求是否強烈到了必須盡快立法的地步。”
巫教授則持明确的否定态度。她認為,目前大量的拐賣婦女、強奸、家庭暴力等顯層犯罪行為尚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時候,對于性騷擾這樣一個僅限于精神損害而沒有任何實質性傷害的問題,還不到立法的階段。而且,立法需要大量的典型案例和數據,目前連一件案例也找不到,如何立法?
在立法的方式上,陳癸尊認為有兩種辦法:“不同的領域的不同法律裡有相應的反性騷擾條款”;或者,“單獨有一部《反性騷擾法》”。
巫教授認為,由于反對性騷擾立法屬于禁止性法律,放在行業管理法中就顯得不太諧調。隻有在《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人身權利”條款中可以放入,因為它是一部跨行業的、綜合性的法律。但是女子對男子的性騷擾又如何處置呢?
“性騷擾”本身存在諸多暧昧、模糊的區域。法律的适用範圍何在?陳癸尊和巫教授同樣認為它不應該僅限在職業範圍中,例如在監護關系中就存在着性騷擾現象,于是就産生了這樣一個問題:怎樣界定“性騷擾”——這樣一個完全是舶來品的名詞?
在1979年《刑法》中有流氓罪這樣一個中國式的判定,但新《刑法》中已經取消這一罪名(而且它同“性騷擾”的概念仍有極大的出入)。
接着的問題是舉證,拒絕性騷擾的後果往往是受騷擾人在提薪、升職方面受到刁難。但是,巫教授提出,這一點也不可靠。例如有的上司或幹部為了便于騷擾或進一步行動,反而對受騷擾人青眼有加,提薪或升職。所以,性騷擾的後果大多是造成精神痛苦,無法正常工作。此外,性騷擾隻是在語言和身體動作上實現,對受害人的身體沒有形成什麼真正的傷害,“他要碰你一下、摟你一下,你怎麼證明呢?”既然性騷擾大多是不願公開的,證人就比較難找。因此,目前并沒有科學的方法來證實性騷擾行為。
陳癸尊還提出,即使要立法懲罰性騷擾行為,在量刑上确實也并沒有什麼好的措施。法律必須有一個量化标準。而對性騷擾進行量化的等級劃分,無疑是困難的。
雖然現代文明的發展已多少使中國的婦女有了一些自我保護的意識,婦女權益保障機構也開始收到一些投訴。但也僅僅是傾訴,并不是真的想将騷擾者繩之以法。
陳癸尊說,立法最少難以馬上可以實現,目前隻能以《婦女權益保護法》來約束性騷擾,而巫教授則說,利用憲法“人身權利不可侵犯”一條和“治安條例”,也多少可以遏制一下。
現實的辦法
如果說目前性騷擾法案沒有可能得以确立的話,隻有利用現有的法律來尋找對性騷擾的懲處了。但是,在記者所看到的中國現存法律中,卻沒有什麼法律能有效地做到這一點。
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第237條“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亵婦女或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法律意義上來理解,這幾條法律條文都偏重于考慮“公共場合性”,并沒能對發生在陰暗的角落裡或明亮辦公室中的性騷擾有什麼有效的作用。
那麼,《婦女權益保障法》是否能起作用呢?第34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在這裡,并沒有明确的條文說明性騷擾已經使婦女的人身自由受到侵害,因此,它對性騷擾同樣是無效的。
一位北京的婦女權益保護者說,即便有一些婦女敢于出來指控性騷擾行為,但是目前現有的法律卻幫助不了她們。有些人因此而放棄了。
其實,辦公室裡的罪惡不僅僅是造成了受害人“無法正常工作”,而是對一個人的家庭、事業以及生活的全面摧毀,受到性騷擾的人,往往由于長期在巨大的壓力下工作,漸漸地對生活失去信心,如果無法逃避受騷擾的話,或者最終精神崩潰,或者一死了之。而且,并非所有的性騷擾都是潛流,許多行政領導或者企業經理,由于手中的權力,會為所欲為地在公開場合“追求”一位異性。另外,男性在性騷擾中成了“弱勢群體”,沒有人重視,也無人關心。
所有這一切,由于法律的缺乏,唯一能做的,隻是訴苦,或者等待強奸的發生。
在沒有可能專門立法或适用現有法律處罰性騷擾的情況下,一些法律專家提出,不妨先從地方法規入手,強行要求在企事業單位的管理辦法中加入反對懲罰性騷擾的條款,那麼,反而更加行之有效,也更加現實。
注:性騷擾的美國文本
全世界最受人關注的騷擾者無疑就是美國總統克林頓了。這是一個典型的美國式性騷擾事件,也是媒體最喜歡的話題,它包括了所有最搶手的新聞熱點:名人、性、人性、權力。
最初提起訴訟的是阿肯色州的葆拉.瓊斯。她說克林頓在任阿肯色州州長時她去乞求幫助,克林頓卻要求與他“口交”,她憤而離去。
這個案件涉及了幾個令人關注地方。其一是克林頓利用行政權力對一個納稅人進行性騷擾,這是美國人最不能忍受的事;其二是葆拉.瓊斯聲稱自已因此而喪失了對生活的信心,幾乎就無法生存下去了。對于追求個性獨立和自由的美國人來說,這種罪簡直不可饒恕。所以,此案一出,輿論大嘩。同時,這件案子的審判過程也是考驗性騷擾法律完備性的一個最佳機會。然而,葆拉.瓊斯案終因證據不足而敗訴。
其後,白宮實習生莫妮卡.萊溫斯基告克林頓案,一來由于媒介的大肆渲染,二來由于此案涉及了其他法律如僞證罪等,更加受人關注。最近,萊溫斯基出示了一條自稱“沾有克林頓精液”的裙子,為此,克林頓将在8月17日出庭作證。而他的支持率由7月初的60%下降到55.1%。
有人說,如果克林頓僅僅是一個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面對如此衆多的性騷擾訴訟,他可能早就被解雇了,但事實可能并非如此.
68歲的米蘭.帕尼奇,ICN化學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創建者、5個孩子的父親的境遇似乎比克林頓更好。
現年38歲的瑪麗.馬丁内莉從1990年開始向公司投訴帕尼奇在追求她。
1990年1月,馬丁内莉與帕尼奇一起去倫敦談生意,在前往機場的途中,她就不斷扒開帕尼奇在她腿上“蠕動”的手。在倫敦的酒店裡,帕尼奇摟住她要和她發生性關系,還對她說:“你能洗個澡給我看嗎?我隻是想幫你洗洗乳房和背。”
在長達12年的時間裡,帕尼奇不斷騷擾她,說她有世界上最完美的做愛的身體,要和她一起“造個孩子”等等。
馬丁内莉不願提起訴訟,“因為我不願失去我的工作,我熱愛我的工作。我一直在想,他會變的,在我結婚後,在我懷孕後,在我有孩子,成為母親後,可是情況并沒有變化。”
帕尼奇的公司幫助他擺平了在公司裡的幾件性騷擾投訴,賠了幾百萬美元。因為帕尼奇是一位商業天才,所以公司就特别地“寬容”、“愛護”他。
美國人将性騷擾寫入法律是1964年的《人權法案》,并在美國公平雇傭機會委員會的法律文件中給予了明确界定,做為對《人權法案》中性别歧視的一個形式體現:“出于性需求而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行動,性要求,或其他語言上、身體上的性行為,如果在屈服或拒絕之後明确,不明确地影響一個個體雇員的工作表現或形成一個令其讨厭的工作環境,即構成性騷擾。”
就在陳癸尊提出性騷擾應予立法的幾乎同時,美國最高法院作出了幾個判決,對舊有的性騷擾條文進行了解釋上的一些改進。
[何謂性騷擾?]
舊條文:為了證明受到性騷擾,雇員必須提出因為她(他)堅持拒絕騷擾而受到在加薪、任命和提升上的懲罰。
新條文:性騷擾的判定是根據上司所做出的醜惡行為,而并非是由此而産生出的後果。
[誰負責任?]
舊條文:如果一個上司不知道一個下屬在騷擾一個雇員,那以他不必負責任。
新條文:上司也必須對下屬的性騷擾行為負責任,除在公司的管理系統規則中有相應的明确規定,而且該規則必須有有效的執行效果。
[向誰提出?]
舊條文:當你受到騷擾時告訴别人。
新條文:一旦受到侵犯,立即告訴有權利進行處理的人。如果情況未得到及時處理,有關管理人員亦将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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