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掌握性愛錄像,要求被害人花錢買“平安”,年僅24歲的餘某自編自演了這場“豔照”案。其實,所謂“豔照”隻是一場虛構,最終餘某被海曙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近日,海曙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掌握對方“豔史”趁機勒索
被告人餘某,24歲,無業,平時酷愛上網聊天。去年,他在網絡上認識了網友朱某。在聊天過程中,朱某談到了自己的情感史:有好幾個男朋友,均有染。餘某一聽很氣憤,朱某作為一個女孩子,居然腳踏好幾條船,起初對朱某的好感瞬間全無。為此,餘某決定要好好教訓她一下。
今年4月底,餘某想到經常有人拿“豔照門”勒索對方,朱某有那麼多男朋友,肯定可以抓住她的把柄。于是他買了一個新手機号,匿名發短信給朱某,謊稱自己受人委托,掌握了她和别的男人的性愛錄像照片,現在向她要一萬塊錢,不然就把錄像、照片公布于衆,讓她身敗名裂。
去賓館房間拿錢警方早已恭候
突然收到勒索短信,朱某手足無措,她實在想不起來到底是哪個男友勒索。
2009年5月3日,餘某發短信給朱某,希望第二天晚上在海曙江夏公園見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随後,他改變了主意:公園目标太大,容易被警方逮住;朱某有可能認出自己,可以事後報警。為此,餘某再度發短信表示交易地點改變,在海曙區大沙泥街某賓館房間内。朱某先将錢放入房間内,等自己拿到錢後,再告訴她性愛錄象放哪裡。
朱某一邊答應餘某的要求,一邊報警。當晚,海曙警方提前布控,将前來取錢的餘某當場抓獲。經審訊,餘某并未掌握任何關于朱某的性愛錄像、照片,純粹瞎編。
海曙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被告人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勒索他人錢财,數額巨大,已構成敲詐罪。但在着手實施犯罪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結合該案犯罪情節和餘某的悔罪表現,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實習編輯:歐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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