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粉絲私信問:
“去年我被公司裁員,拿到經濟補償後,公司為我辦理了失業金。當時辦完告訴我可以領12個月,為什麼現在才領了7個月,就不給領了呢?”
“我問過社保中心,工作人員說我不是失業人員,不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我就納悶了,如果不符合條件,為什麼前面給了7個月失業金?既然給了,就說明是符合條件的呀。”
咋聽到這位粉絲的問題,我也蒙了。為什麼前面給了失業金,後面又說不符合條件不給了?為此,我特地翻了下失業金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條例》第15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這裡要注意的是,上面3個條件要同時符合,才能申領失業金。很顯然,第一個條件和第二個條件不可能因為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
唯一的變量,就是第三點條件——“有求職要求的”。
我問這位粉絲:“你找到工作了?“
沒有找到工作,不過接了幾個電話
這位網友告訴我,自己手頭還有點積蓄,想着反正有失業金拿,就先休息一年,沒有去找工作。
不過,接到過幾次就業服務中心的電話,對方通知他去接受再就業培訓,他拒絕了。
終于找到問題所在了!
這位網友失業7個月,都沒找到工作。現在就業服務中心,想通過培訓幫助他再就業,他又拒絕了。所以被認定為“無求職要求”了。
粉絲問:“我隻是不去培訓而已,為什麼就認定我“無求職要求”了?那些職業培訓,不是我感興趣的。”
我反問:“為了證明你有求職意願,你可以向社保中心出示你投簡曆、面試的證明。”
粉絲回答:“這幾個月我沒找工作,沒有證據呀。但是我就是失業者呀,為什麼就給我取消失業金了?“
什麼是失業者?
我沒有工作,就是失業者?
年滿16周歲,沒有工作就是失業者?
年滿16周歲,沒到法定退休年齡,沒有工作就是失業者?
我想,這是大部分人對于失業者的定義吧,其實這隻說對了一部分。舉個例子,一位在校大學生,算失業者嗎?很顯然他的身份不算失業者。如果這位大學生上周畢業了,現在還沒找到工作,算不算失業者?肯定算失業者。
國際勞工組織的定義:
失業者或失業人口是指那些在參照期内無工作,但目前能夠工作并且正在尋找工作的某一特定年齡以上(通常是 16 歲及以上)的所有人員。
我國對“失業人員”的定義:
失業人員是在規定的勞動年齡内,具有勞動能力,但在調查期内無職業并以某種方式尋找工作的人,具體包括:
1.16 周歲以上各類學校畢業或肄業的學生中,初次尋找工作但是尚未找到工作者;
2.企業宣告破産後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員;
3.被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辭退後,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員;
4.辭去原單位工作後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員;
5.符合失業人員定義的其它人員。
2003年,我國又在原來的定義基礎上,加進去一條:雖然從事一定社會勞動,但勞動報酬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情況視同失業。(統計失業人口的統計口徑)
小結:
從失業金領取條件,到各種對失業者的定義,我們不難發現,“有工作意願”是認定失業者的必要條件。換句話說,當我們不想工作時,我們就不是失業者。
失業金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特别制定的社會福利。既然不是失業者,自然就不可能領到失業金了。
汪Sir有話說
作為勞動者,我們交夠了失業保險,自然認為足額足月領取失業金是我們的權益。社保中心以“我們不去培訓”認定我們沒有求職意願,似乎有些不公平。
但是從社保中心的工作職責來看,我認為當地的社保中心的工作者們,工作做得很到位,做得非常好。通過這樣的動作,或者可能逼這些勞動者一把,讓他們重新萌生勞動的念頭,投入到祖國的建設事業上來。
延伸閱讀《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我們還有5個月就要退休了,但是按規定我們還能領12個月失業金,到了5個月後正式退休,失業金也就不能再領取了,因為我們已經過了法定的勞動年齡了。
寫在最後最後提一個問題,家庭主婦算失業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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