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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企業管理的規範化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4-02 11:45:44

本細則建議結合釘釘流程配套使用,這樣以滿足中小企業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印章管理工作,規範公司印章的刻制、保管、 使用,以及停用和作廢,維護印章的憑信作用與權威性,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防範公司治理風險,維護公司的利益,依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适用于公司公文、信函、授權委托書、證件、證書、财務報表、統計報表及對外簽署的合同、協議及其他須用印章的文本。

第三條 印章類别。

(一)公章:是公司按法定程序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後,在所在地公安部門備案,對外具有法定效力的公司正式印章。

(二)業務專用章:代表和行使某項專業内容和權力的印章,包括合同專用章、财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

(三)法人印: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部門印章:是指公司各職能部門、内設機構印章,僅限公司内部使用;包括:董事會印章、部門或其他内設機構印章。

(五)其他印章:銀行開戶預留印鑒。

印章企業管理的規範化(企業印章管理暫行細則)1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公司印章由公司董事長授權印章管理職能部門核發或核銷,制訂、修訂公司印章管理辦法,監督印章保管、使用和登記。

子公司印章由子公司總裁授權。

公司印章由董事長(執行董事,下同)授權相關部門分别管理和使用: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領導印鑒由印章部門統一管理和使用。

(二)财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财務預留銀行印鑒人名章由财務部門負責管理和使用。

(三)合同專用章由公司法務職能部門或指定部門負責管理和使用。

(四)職能部門章、其他業務專用章、内設機構章、各項目組(部)公章僅适用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對外使用,據其業務範圍由其職能部門負責保管和使用。

(五)公司其他部門因工作需要配置其他用途公章時,亦應按本細則執行。

(六)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本條規定配置印章或更換印章需向公司印章管理職能部門上報書面申請,經董事長批準後配置或更換印章,并由印章管理職能部門發文通知。

(七)印章刻制由公司印章管理職能部門統一負責,按國家印章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核準後,統一刻制。印章的規格、樣式由印章管理職能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印章管理職能部門是印章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公司印章管理辦法的制定、修訂,并對公司各部門及單位印章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二)指導部門和下屬單位制訂保管、使用的業務專用章管理辦法。

(三)負責公司印章、部門印章、合同專用章、其他業務專用章、下屬單位或部門印章的刻制、啟用、移交、備案登記、廢止和銷毀工作。

(四)負責公司職能部門或項目部(組)印章、專用章刻制申請的審查、備案登記工作。

(五)負責公司公章、公司領導印鑒、公司相關部門領導印鑒的使用登記管理工作。

(六)印章啟用時,由印章管理職能部門下發《關于啟用“×××”印章的通知》(詳見附件),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和啟用印模。

(七)公司決定需要停用印章的,由董事長簽字同意後,由印章管理職能部門下發《關于停用“×××”印章的通知》(附件6),将停用原因、時間通知公司各有關部門,并将收回停用的公章切角封存或銷毀。

(八)向印章專管員移交印章時,應填寫《印章交接備案登記表》(附件3)

(九)公司領導賦予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條 職能部門(下屬單位、項目部)管理職責:

(一)負責制定、修訂完善本部門(單位、項目部)的用章管理辦法。

(二)負責本部門及單位公章、業務專用章、内設機構章的保管、移交和使用登記工作。

(三)負責印章刻制申請審批、領用備案工作。

第七條 印章保管人員職責:

(一)負責印章的安全保管、用印工作。

(二)根據用印審批情況,負責用印登記工作。

(三)負責本公司或所在部門印章刻制、啟用等具體程序的辦理工作。

(四)嚴禁未經審批登記,将印章轉借他人或外借使用。

(五)印章丢失時,印章專管員應當及時向公司印章管理職能部門進行書面報告,公司印章管理職能部門應及時采取相關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查印章下落、公告印章做廢、對責任人進行處罰等。

(四)公司賦予的其他印章管理工作。

印章企業管理的規範化(企業印章管理暫行細則)2

第三章 印章标準

第八條 印章規格标準

公司公章、公司合同專用章直徑為40或42毫米,職能部門、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組)印章直徑原則上為38或40毫米,業務專用章、内設機構章直徑不得大于40毫米。

業務專用章可選擇橢圓形,最長直徑不得超過42毫米。

第九條 人名章規格标準

董事長(總裁、CEO)級人名章方形24×24或22×22毫米;

副董事長(副總裁、副CEO)級、總經理級、公司法人人名章方形22×22或20×20毫米;

副總、公司總監級、區域總經級人名章為方形18×18毫米;

部門總監、區域副總經理、項目總經理級為方形16×16毫米;

部門經理級、區域總監、項目副總級及以下為方形14×14毫米。

人名章字體采用隸體字。

第十條 業務人名章規格标準

業務專用人名章規格标準由業務職能部門根據業務需求實際自行規定,但不得超過第八條各款級别規格标準、形狀可遠用長方形,如出納人名專用章。

長方形人名章可以采用宋體字或楷體字。

第四章 刻制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名稱注冊登記後印章刻制管理

企業名稱注冊登記後,由法人或法人授權他人辦理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刻制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财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法人名章。

刻制完成後,要對上款印章按照《公司注冊印章備案表》(附表1)的要求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 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準後印章刻制管理

(一)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準前,印章主管職能部門要公章、部門章、專用章進行清理統計,彙總各部門的建議,提出變更後印章刻制需求建議方案;

(二)《企業名稱變更印章刻制需求建議方案》的審批程序:印章主管職能部門負責人→分管印章主管副總→公司總裁/總經理。

(三)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準後,印章主管職能部門根據《企業名稱變更印章刻制需求建議方案》審批情況統一負責刻制并備案登記。

(四)法定代表人印章,在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下發、企業登記或變更登記核準後,由印章主管職能部門負責刻制并進行備案登記。

第十三條 公司領導印鑒由領導本人授權印章主管職能部門刻制。

第十四條 未經公司董事長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印章。對私自刻印、僞造公司印章的行為,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此導緻的所有法律、經濟、民事等責任均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章 啟用管理

第十五條 印章刻制完成後,管理人員應填寫《印章刻制審批啟用備案表》(附件2),登記印章圖樣存檔,以便備查。

第十六條 公司公章啟用應以公司文件下發通知(附件5),并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同時将原公章廢止(附件6)。

各部門及下屬單位公章、業務專用章、内設機構章的啟用,以印章主管職能部門文件下發通知(附件5),内設機構變更名稱的應将原印章廢止。

第六章 印章保管

第十七條 印章日常保管規定

(一)公司所有印章明确集中統管的,應指定專人專櫃加鎖,妥善保管,随用随取,用畢立即存于原處。節假日應封存印章,嚴防不測。一旦發現丢失及異常情況,應妥善保護現場,及時報告有關領導,查明情況,及時處理。

(二)部門印章由部門保管的,則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進行保管,并将管理員名單報印章主管職能部門備案。

(三)印章保管人如有崗位變動或調離公司時,須交清所保管的印章和《用印登記簿》(電子版),方準辦理崗位變動或離職手續。印章交接要在第三人監督下進行,并填寫《印章交接備案登記表》(附件3),由雙方當事人及監督人簽字。

(四)印章管理員須切實負責,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轉交他人。保管人由于各種原因不在工作崗位時,應将印章交由本部門領導或領導指定的專人臨時保管,以保證工作需要。

(五)印章應在公司辦公場所固定位置保管,禁止任何人外出攜帶,但經公司董事長(總裁、執行總裁)認可并同意者,可就所任職務需要專案呈核後攜出洽公。

(六)财務專用印章的保管按财務相關制度的規定執行。

印章企業管理的規範化(企業印章管理暫行細則)3

第七章 印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使用範圍

(一)董事會、監事會印章使用,根據企業章程規定的範圍及職權行使。

(二)公章使用範圍,具體如下:

1、向黨政機關及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發出的重要公函、文件或資料。

2、對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需要以公司名義對有關企業或相關地方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發出的公函、文件或資料。

3、以公司名義下發的各種文件。

4、以公司名義開具的介紹信。

5、頒發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及其他榮譽稱号的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證書、崗位合格證書等。

6、需要利用公司企業法人主體資格辦理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資信證明、企業各種登記資料、授權委托事項、權利義務确認等相關文書。

7、其他需要加蓋公司印章的文本、批件、材料等。

8、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領導名章,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工作需要使用。

(三)各職能部門印章使用範圍,具體如下:

1、各部門及下屬單位公章,按照部門管理職責範圍及業務範圍和工作需要使用,不對外行使權力。主要用于企業内部對口業務部門的電文、通知、函件等工作聯系;

2、業務專用章,按照業務管理專項職能,用于合同、财務、信訪、培訓、人事調配、勞動保險、招投标等專項事務的管理。

3、内設機構章,用于辦理内部事務、對外處理答複本職能部門職權範圍内的一般事務及專項事務,不對外行使權力。

第十九條 使用要求

(一)公司各級人員需使用印章,須按要求填寫《用印申請單審批表》或通過信息審批流程,将其與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級上報,經公司有關人員審核,并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準後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

(二)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三)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四)公司法人(法人授權行權人)或授權總裁(總經理、執行總裁)共同對公司所有印章的使用擁有審批權。

(五)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六)财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務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七)用印後,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進行整理後交辦公室歸檔。

(八)原則上公司任何人不得攜帶公章外出。如确需帶出使用時,須經公司領導批準并填寫《印章外出用印審批表》或通過信息審批流程(如釘釘)方可帶出。

第二十條 印章損壞與遺失

(一)印章因長期使用或其他原因造成損壞需要刻制新印者,印章保管人應向主管領導(總裁、總經理級,含分管副總)報告,經其同意後,按前述刻章流程,持已損壞的印章按法律法規規定的重新刻制,取得新印章後須将原印章及時銷毀。

(二)印章若有遺失,保管人應在發現後立即向印章主管職能部門及财務部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同時依法公告作廢。

(三)人為損壞印章者應按公司獎懲辦法視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給予相應處分。保管人或其他人因過錯導緻印章遺失且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依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印章的移交或銷毀

(一)因故分立、合并、解散、終止,由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後,印章保管人應将印章交予原單位善後事務的處理人保管。印章移交時,應填寫“印章移交或銷毀清單”。

(二)已解散或終止的單位其善後事宜處理完畢後,由公司法律顧問判定,或銷毀或移交總部相關部門管理,并填寫“印章移交或銷毀清單”。

第二十二條 印章使用原則

(一)印章管理部門要按規定的職權範圍正确使用公章,不得超越本機構工作職權和業務範圍使用,确保印章的權威性與嚴肅性。

(二)專用印章專管、專用,不得混合使用,不得超出業務範圍或違反業務操作程序使用。

(三)遵守審批程序、管理程序,無手續或手續不全不得使用。嚴禁在空白的介紹信、保函、合同、公文用紙上用印。

(四)所有公章原則上不得攜帶出單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攜帶出單位使用的,必須填寫《印章外出用印審批表》,注明所需辦理事項,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理審批、分管領導審批、總經理批準,由印章保管人員或指派專人攜帶出單位使用。

(五)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領導名章使用前必須經法定代表人或公司領導簽字确認。

第二十三條 用印存檔規定。

(一)企業公文、合同、證明等用印,用印部門存檔紙質文檔、電子文檔各一份【合同一式兩份的,必要時可複制一份,運營合同統一由财務部門歸檔】;

(二)函、部門通知需用印部門存電子文檔一份。

(三)介紹信應保有存根備查,并在存根處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四條 用印方法與檢查。

(一)所有需要加蓋印章的文件超過一頁的應加蓋騎縫章,對内容有修改的地方應經相關領導确認後加蓋印章。

(二)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嚴禁開具空白證明。

(三)對已蓋印章的文件内容更改時,印章使用人應将原文件交回保管人銷毀并記錄之後,重新辦理加蓋印章手續。

(四)印章保管人在加蓋印章時要嚴格審查有關文件、合同、資料是否與審批内容相符,不得有塗改部分;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緻,用印位置恰當,字迹端正,圖形清晰。

(五)印章保管人不得在審核手續不完備的文本上加蓋印章。如遇特殊情況,相關授權領導無法簽字,需在電話通知授權領導認可的情況下蓋章,并督促使用人事後補齊簽字。

(六)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時,印章保管人用印的,印章保管人承擔一切責任;手續齊全,出現問題由申請用印人及審批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公司印章主管職能部門。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附件:1、公司注冊印章備案表

2、印章刻制審批啟用備案表

3、印章交接備案登記表

4、印章清查備案登記表

5、關于啟用×××印章的通知(樣式)

6、關于停用×××印章的通知(樣式)

7、用印申請單審批表

8、印章外出使用審批表

9、印章作廢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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