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設工程勞務費的概念、計價和索賠
一、引言
關于勞務費的概念、勞務費與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人工費、人工信息費、工人工資的區别,以及勞務分包合同工程量的計取、勞務費單價的組價,還有異型結構工程難度系數與勞務費計取的關系等問題,筆者在審理和代理的勞務分包案件實務中,感覺在業界存在一些含混不清,甚至無所适從的情況。為了厘清這些問題,筆者先後聯系、拜訪了建築企業的合同預算專業人員、市造價處、勞務分包交易中心,結合去年參與審理的一起仲裁案件,寫就了這篇文章,與各位同仁交流。
二、案件簡介
2005年北京某工程項目通過招标确定由北京A建設工程總公司(以下稱A公司)施工總承包。該建設工程屬異型結構,施工難度大,質量要求高,工期緊,是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為此,A公司與濟南B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B公司)聯系,提出由B公司進場施工以完成該工程剩餘全部施工内容,包括部分主體結構、二次結構等工程。
2006年2月B公司進場開始施工,施工期間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兩份勞務費暫估數額分别為190餘萬元和350餘萬元的書面勞務分包合同。由于施工現場無法使用施工機械,不具備垂直運輸條件,且水平運輸條件極差。因工期緊張,雙方倉促訂立了上述合同。該合同價款内容約定,包括"人工費、管理費、醫療勞保保險、手頭工具費等",還約定:"定額工以外發生的零星用工為26元/工日";合同價款的支付約定"按人每月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資标準,年支付率100%",其他支付方式和期限未約定。關于材料機具約定:由A公司提供水平垂直運輸大中型機械,同時,未約定小型機具費和輔料由B公司承包。
2007年6月初,本案施工工程全部完成并經驗收合格。在雙方進行勞務費結算時,發生嚴重分歧,勞務費結算争議數額相差近500萬元。雙方曾共同進行了多次協商,未能最終解決結算問題。B公司随後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三、當事人的争議焦點及評析
(一)勞務用工數量應按照定額,還是按計時方式确定?
1.雙方當事人的觀點
B公司認為,根據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合同價款為"人工費、管理費、醫療勞保保險、手頭工具費等",合同價款支付為"按人每月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資标準,年支付率100%"。另,A公司收過申請人的考勤表,也對現場勞務人員人數進行過查驗确認,說明雙方均是以考勤表統計人員數量及工作天數來計算勞務費的。
B公司對此進一步發表意見認為,A公司主張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而該定額是按整體工程考慮的,并且适用于建設工程總承包,并不适用于勞務分包合同。本案工程施工難度大,現場又不具備機械施工條件,這些在定額子目中均不能予以體現難度系數和該計價,因此采用定額确定勞務費對申請人明顯不公。
A公司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中,定額工以外發生的零星用工單價為26元/工日,表明B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是按定額工計算的。同時,B公司報給被申請人的結算資料的勞務費也是按北京市2001年預算定額編制的。故申請人提出按勞務人員人數×施工工期×日工資計算勞務費是不成立的。
2.分析和建議
首先,本案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勞務費的工日數應按建設工程定額計算,并以此作為索賠的依據之一。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可見承包人完成和交付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物是其主要義務。因此衡量承包人物化在該建築物的數量和價值是作為其從發包人處獲取價款的主要依據。建設工程預算定額就是在一個相對穩定的時間内,對某一個地區乃至全國的建設工程的工程量規定統一的計算規則,是工程計價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台班消耗量的标準。因此排斥定額标準,計算的依據就會發生混亂,工程結算将無法進行,除非雙方事先約定了另外的計價标準。
本案B公司要求以考勤表統計人員數量及工作天數來計算勞務費,實際是按出工人員的總天數作為工程量,而不論施工完成工程量多少。這顯然有悖本案合同的性質。因為本案合同不是勞務輸出合同,也不是勞動用工合同。從企業财務成本管理來說,依據工程定額計算的成本屬于"人工成本",即修造一個工程所需要的人工工日和費用;而按考勤計算的成本屬于"工資成本",即企業為支付給職工付出的勞動工日而支付的費用,而不是企業為完成、建造某一項産品而發生的工日和費用。因此,以考勤計算,無法衡量B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就失去了建設工程的計價基礎。
綜上所述,勞務分包企業在向總包單位或建設單位索要勞務報酬時,首先應看合同依據是什麼?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楚的,應按定額計取工程量,定額以外的零星用工或定額子項沒有的工程,可以考慮按計時工計算,但雙方必須事先有明确約定的單價和計算的方法,并及時進行洽商簽證,作為結算的依據。
(二)勞務費的單價如何确定?勞務費是不是就是人工費?
1.雙方當事人的觀點
B公司認為,鑒定單位将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北京市建築業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依據确定人工單價是可行的,但是按照全年365天折算日平均工資是錯誤的,應當有休息時間;
A公司認為,應按定額工日單價計算,依據《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确定定額工日單價。
2.分析和建議
在勞務費的索賠中,如何協商和确認勞務費的單價?在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履行中經常遇到因對勞務費的概念、組價内容認識不一緻而發生糾紛的情況。筆者認為,這裡首先應該明确勞務費的概念及其與勞務合同價款、定額人工費、市場人工信息價、工人工資的區别: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的勞務費是勞務分包施工企業完成相關工程勞務作業所應得到工程價款中的人工成本。
勞務費不同于勞務分包合同價款:建設工程實務中,為了加強材料設備的管理,節省開銷,發包方往往将中小型機具和低值易耗材料及周轉材料也由勞務分包企業承包采購和使用,并非純粹的包清工。所以,計取勞務費時,應将中小型機具和低值易耗材料及周轉材料的費用分出單算;
本案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款為"人工費、管理費、醫療勞保保險、手頭工具費等"。這是一個十分混亂、無法執行的約定。首先"人工費",按照當時預算定額已包括了"醫療勞保保險",這個"人工費"的含義是什麼說不清;其次,"管理費"的含義是什麼,是在合同總價基礎上的管理費,還是在勞務費基礎上的管理費以及如何計取都沒有說清楚;再其次,"手頭工具費"應是多少,是否包括在勞務費單價組價範圍,也無法認定。總之,無法從該約定中确立勞務費的概念。
綜上所述,本案在沒有任何合同依據,雙方又不能協商勞務費的單價,且既無勞務費組價的規定,又無勞務費指導價格的情況下,鑒定單位結合本案的綜合情況,參考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北京市建築業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額計取勞務費,也是無奈之舉。
本案給予施工企業的啟示是,建設工程的勞務費與預算定額的人工費是不同的,也不是人工工資,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造價管理處也沒有對勞務費的内容作出規定,因此,隻能依靠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的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進行洽商簽證及簽訂補充協議時,對勞務費的組價内容及每項内容的具體含義、标準說清楚,并簽署書面意見。如此,在發生勞務費的索賠時,才能順利得到解決。
(三)關于建設工程異型結構難度系數(也稱"降效系數")确定後,是否還需再支付人工替代水平垂直運輸費用?
1.雙方當事人的觀點
B公司認為,涉案工程難度大,如果采用定額計算勞務費,各工程應相應增加施工難度降效系數4倍。
同時認為,根據雙方勞務分包合同的約定A公司"應當提供水平、垂直運輸的大中型機械設備"。但因異型建築結構的設計,使得施工無法使用大中型機械設備。全部由B公司以人力替代水平垂直運輸。因此,A公司應再支付該人力替代水平垂直運輸費用370元萬元。
A公司認為,本案工程确實存在一定施工難度,正因如此,B公司在充分考慮工程現場實際情況後确定了施工難度降效系數,并且按照合同約定和施工同期北京市造價信息價的上限綜合考慮确定計算了工日單價。
關于人工替代機械進行水平、垂直運輸勞務費,B公司以單方提供的資料進行計算,A公司不予認可。
2.分析和建議
近些年,随着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建設工程的設計理念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一些諸如國家大劇院、中央電視台等異型結構工程不斷湧現。但随之而來的工程量計算的标準,尤其是異型結構工程人工費、勞務費的計算依據成為十分棘手的問題擺在人們面前。現有的預算定額還沒有關于異型結構施工的難度系數認定的标準,這就特别需要建設工程合同雙方适時、及時協商施工降效系數的比例,并取得書面洽商簽證,否則時過境遷,索賠難以實現,即使進行鑒定和裁決也難以取得理想的結果。
本案A公司沒有能夠提供,或者說沒有可供在該異型結構使用的大中型機械,因此B公司認為,除在定額用工基礎上增加難度系數用工外,還應單獨計算一筆人工替代水平垂直運輸費用。筆者認為,從相關證據看,施工難度系數的增加,主要與A公司無法提供水平垂直運輸機械有關。鑒定單位在測算難度系數時,是假設A公司提供了水平垂直運輸機械,在此基礎上增加了難度系數,因為預算定額規定的用工标準都是視同正常提供水平垂直運輸機械情況下測算的,否則,定額就沒有"高層建築超高費"的規定了。鑒定單位已經用增加難度系數用工,解決了B公司人工替代機械進行水平垂直運輸而增加的用工數量問題,B公司再另行追要一筆人工替代機械進行水平垂直運輸費的要求是值得商榷的,除非B公司有确鑿的證據證明人工水平垂直運輸費應單獨計取,或雙方事先有約定。
四、結語
由本案情況可以提示施工企業,目前規範建設工程勞務費的法規、行政規範、慣例還很薄弱,主要靠勞務分包合同雙方在訂合同時充分協商,具體清晰地約定好相關條款,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現、發生問題及時洽商,力争獲取工程簽證這一直接證據。如難以已取得直接證據時,應向法律專業機構或人員咨詢、獲取、組織間接證據的方法、途徑,以及分析确認間接證據的效力和證明力。這樣才能更有效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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