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可以說是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頭等大事,房價的起伏變化更是時時刻刻牽動着房屋買賣雙方的心。可在倡導誠實信用的社會裡,一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交易達成,賣方就不能因為房價上升而坐地起價,買方也不能因為房價下降而随意違約。那麼,房子一旦賣虧了怎麼辦?能以所簽合同為“陰陽合同”為由來否定合同的效力嗎?對于這個問題,讓我們一起到民法典中去尋找答案吧。
案例:老王與老李達成房屋買賣意向後,通過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中介買賣合同》,約定老王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28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老李。老王收到老李支付的購房款後,如期将房子過戶給老李。為了少繳納個人所得稅,老李與老王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虛報房屋交易價格,将房屋價款做低為188萬元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來房子漲價了,老王感覺賣虧了,便起訴至法院,稱《房屋中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系“陰陽合同”,中介公司僞造印章、虛構合同主體簽訂合同,請求法院判令上述兩份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條 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檢察官解析:近年來,在二手房交易實踐中,“陰陽合同”大量出現。“陰合同”是顯示買賣雙方真實的成交價格,并付以實際履行的合同;而“陽合同”則是在辦理交稅或者房屋過戶時,買賣雙方為達到避稅或少納稅的目的,向有關部門虛報房屋交易價格而簽訂的另一份合同。在評價合同效力時,應當根據合同生效要件分别予以評價,不能因為兩份合同簽訂的内容不同,就直接評價為無效。
合同效力的認定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民法典對于合同的效力沒有單獨列出條款予以規定,評價合同的效力适用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效力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認定無效,是法律對私人意思自治領域的限制,以彰顯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該強制性規定應限縮解釋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包括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違反管理性規定的情形可以通過行政處罰、責任補正等方式實現管理的目的。《房屋中介買賣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中介公司僞造印章的行為違反了市場監管局對企業的管理制度,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該合同依法有效。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為了少繳納稅款,惡意串通,虛報房屋交易價格,損害了國家稅收利益,合同中有關價款的部分無效,但是合同其他條款規定有效。而逃稅行為則要接受稅務部門的行政處罰。
檢察官小貼士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任何人都應當自覺遵從,不輕易毀約,也不随意失信,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偷逃稅款,輕則被稅務部門處以行政罰款,重則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在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一定不要投機取巧、貪占小便宜,否則将會面臨法律的制裁。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單位:浙江省甯波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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