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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浙江省人身損害賠償标準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7-20 21:21:40

剛剛!浙江高院發布關于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标準的指引 | 附:官方文件 賠償标準

官方文件

2023年浙江省人身損害賠償标準(浙江高院發布關于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标準的指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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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标準的指引

為促進矛盾糾紛就地源頭化解,推進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審判裁量标準化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2年2月15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年12月23日修正),結合我省審判實踐,制定本指引。

一、關于醫療費

1、醫療費原則上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據,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确定。受害人主張後續醫療費用的,應告知其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意見能夠确定必然發生的後續治療項目,且金額可以确定,該費用可以一并處理。

2、賠償義務人确有證據證明醫藥費中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用藥的,應予核減。

3、受害人因侵權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或部分由社會保險核銷的,不影響其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相關費用。

4、受害人因侵權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或者部分由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理賠的,不影響其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相關費用,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系該賠償義務人為其投保的除外。

二、關于護理費

5、受害人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有支出憑據且未明顯高于時長價的,據實計算。沒有支出憑據的,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标準計算。

6、受害人在重症加強護理病房(ICU)期間一般不計算護理費,但确需額外護理的除外。

7、受害人非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省、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标準,結合護理依賴程度計算:完全護理依賴為100%,大部分護理依賴為80%,部分護理依賴為50%。

受害人出院後僅需短期護理的,護理費按照部分護理依賴計算。

8、受害人已配置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按配置後的情況進行護理依賴程度評定。

9、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複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完全護理依賴或受害人75周歲以上的,一般暫按5年計算。其他情況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複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據年齡、健康狀況等合理确定護理期限。期滿後确需繼續護理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張。

三、關于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住宿費

10、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同城就醫産生的交通費按照30元/天計算,結合門診次數或者住院天數确定。

11、受害人确有必要外地就醫的,受害人及其必要陪護人員發生的住宿費,按照正式票據計算;外地就醫産生的交通費,對長途汽車、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按照正式票據計算;但住宿費、交通費均不得超過受訴法院所在省、計劃單列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标準。

12、營養費按照30元/天計算,營養費參照鑒定機構、醫療機構意見确定。

1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100元/天計算。

14、受害人在重症加強護理病房(ICU)期間,一般不計算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但需要鼻飼進食的除外。

四、關于殘疾輔助器具費用

15、殘疾輔助器具價格一般按照國産普及型的配置标準确定,以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為标準。更換周期參照配置機構意見确定。

16、未成年受害人的殘疾輔助器具賠償期限一般計算至其成年後20年;成年受害人的殘疾輔助器具賠償期限一般按照殘疾賠償金計算期限計算。但受害人傷殘等級高,且預期生存壽命不确定性大的,可以按照護理期限确定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期限。期滿确需繼續配置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張。

17、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1)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總額=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維修費;

(2)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價格X器具配置次數;

(3)殘疾輔助器具維修費(适用于義肢)=義肢價格X年維修費率X(賠償年限-器具維修次數);

(4)器具配置次數=賠償年限÷器具使用年限(得出的商有餘數時,更換次數為商的整數值 1)

五、關于誤工費

18、受害人主張按照固定收入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誤工費,但僅提供用人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無法提供工資單、銀行流水等有關收入的直接證據,且賠償義務人有異議的,按照無固定收入且無法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況處理。

19、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且無法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誤工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省、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标準計算。

20、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鑒定意見确定。兩者不一緻的,一般以鑒定意見為準。

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當事人對定殘日是否存在不合理延遲有争議的,結合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及鑒定意見予以确定。

21、誤工費按照下列公式計算:誤工費=年工資額÷年天數(365天)X誤工天數(日曆天數)。

22、受害人有證據證明其年滿60周歲仍從事勞動,且因侵權行為而減損收入的,可以根據受害人提交的相關收入證據,結合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确定誤工費。

六、關于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

23、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當日)後發生的侵權行為緻殘或死亡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省、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準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标準的,可以就高确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計算标準。

24、一級傷殘的傷殘賠償指數為100%,二級傷殘90%,以此類推,十級傷殘為10%。

受害人有多處傷殘的,傷殘賠償附加指數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指數為基數,屬二級至五級的,每增加一處,增加附加指數4%;屬六級至十級的,每增加一處,增加附加指數2%。存在一級傷殘時,其它等級被吸收,不再增加附加指數。附加指數合計不超過10%,傷殘賠償指數合計不超過100%。

25、受害人在侵權行為發生時是否具備勞動能力、有無實際收入,不影響定型化計算殘疾賠償金。

26、受害人因侵權行為受傷緻殘,在訴訟前或者訴訟期間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不影響定型化計算殘疾賠償金。

27、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為受害人的近親屬,非屬受害人遺産。

七、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

28、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當日)後發生的侵權行為緻殘或者死亡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省、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标準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标準的,可以就高确定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标準。

29、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起算時間與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一緻。

30、被扶養人人數的确定以侵權行為發生時為準。對侵權行為發生時已經存在的胎兒應予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但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除外。

3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計算的扶養年限,與受害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年限不一緻的,以時間短者确定扶養年限。

32、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1)被扶養人生活費=年賠償總額X傷殘賠償指數X扶養年限

(2)單個被扶養人的年賠償總額=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該被扶養人的扶養人數;

(3)受害人有多個被扶養人的,年賠償總額按照公式(2)進行累加,累加後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多個被扶養人扶養年限不一緻的,扶養年限分段計算。

33、受害人的父母年滿60周歲,且領取的養老金、退休工資以及其它持續穩定的收入累計未達到受訴法院所在省、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标準的,應予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時采用補充差額的方式。

八、關于喪葬費

34、統計部門未公布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标準的,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省、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标準計算。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等其他費用不再另行計算。

九、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

35、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單獨核算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在确定數額時一般應考量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不能與物質損害賠償項目累加後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計算。

十、附則

36、甯波海事法院派出法庭适用省相關标準。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浙江交通事故最新賠償标準

浙江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據

【浙江一般地區】

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8487元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42193元

3、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 122309元

4、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 69228元

【浙江甯波地區】

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73869元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45362元

3、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 124120元

4、非私營和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分行業年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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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國家統計局浙江調查總隊及甯波市統計局均已公布 2021年度居民收入及支出全部收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2年修正)的規定,2022年浙江一般地區(除甯波市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标準68487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标準42193元/年進行計算,浙江甯波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标準73869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标準45362元/年進行計算。

2、根據浙江地區規定,即日起,浙江地區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的喪葬費按照2021年度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标準計算,即61154.5元。

3、根據浙江地區規定,如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且無法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2021年度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标準計算誤工費。

4、根據浙江地區規定,如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可以參照2021年度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标準計算護理費。

5、其他數據目前仍沿用浙江省及甯波市統計局在2021年公布的相關數據,待統計部門公布最新數據後将及時進行更新。

【關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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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審判信箱】第3問:省統計局未公布浙江省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喪葬費、誤工費、護理費标準如何确定的問題(2021年8月23日)

問:2021年6月17日浙江省統計局公布的《2020年浙江省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統計公報》僅公布了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未公布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誤工費、護理費、喪葬費應按照何種标準予以确定?

答:經我院向省統計局函詢,因今年統計方法改革,目前統計項目中已删除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在統計部門未能提供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統計數據的情況下,我庭對喪葬費、誤工費、護理費的計算标準明确如下:

(一)誤工費: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且無法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上一年度“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标準計算。

(二)護理費: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可以參照上一年度“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标準計算。

(三)喪葬費:按照統一賠償标準的工作思路,對死亡被侵權人的喪葬費應當按照上一年度“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标準計算,不區分單位性質。

本解答發布之日一審法庭标準尚未終結的案件适用上述标準。對于适用上述标準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調整後的計算标準,當事人據此要求變更訴訟請求的,應予準許。

人損賠償司法解釋關聯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根據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緻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标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隻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标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标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标準,依照前款原則确定。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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