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的楊先生有個朋友是三原縣的王某,王某借楊先生的奔馳車開,到期卻不還車,楊先生一問,王某說車被抵押了。多次催要無果,楊先生無奈報警。
2月7日,楊先生向華商報·二三裡講述稱,他的朋友王某,是三原縣獨李鎮人,兩個人在一家飯店一起上班時認識的,平時關系還不錯。“2021年11月26日,王某找到我,說自己家一個親戚去世了,想借我的奔馳車開着回老家。我的車是奔馳C200L,2020年從熟人處買的二手車,花了20多萬。平時車是我自己用,朋友借車,我有點不放心,但還是答應了。車開走前,我們簽了個車輛借用合同。”楊先生說。
楊先生提供的這份合同載明:經雙方協商一緻,甲方楊先生将奔馳車借給乙方王某使用,借車時間是2021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8日,乙方向甲方繳納車輛折舊費350元天,押金2000元。乙方不得使用借用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将借用車輛轉讓、典當、抵押或改裝等,如有此行為,乙方應向甲方按照車輛現有價值三倍賠償。
“我最初很信任王某,我們口頭約定的是借車10天,我也不向他收取費用,用完還給我就行了。所以簽訂合同就隻走了個形式,隻寫了借用三天,我也沒有收到他的押金和租金。現在想起來,幸虧當時簽了合同。”楊先生說,王某借車後幾天,他突然發現車輛的GPS信号消失了,王某也常常聯系不上,他感覺可能出了問題,就去老家找到王某。王某當時又給他寫了個《車輛歸還保證金》的條子,約定車輛須在2021年12月6日前歸還,若未歸還,王某付給楊先生車輛歸還保證金20萬元作為違約賠償。
楊先生稱,但王某并未按照約定時間将車還回來,期間他多次催要,王某經常不接電話。“2021年12月20日,王某發短信給我說,他把車轉接給了一個朋友,這個朋友打牌欠錢讓人把車扣了,籌到錢再去取車,讓我等着他們籌錢。”楊先生說,由于王某借走車已經兩個多月,無奈之下他向西安警方報警,警方已經立案,但目前還沒有進一步消息。
2月7日下午,王某的父親在電話中表示,王某開車回老家後他才知道車的事,目前事情怎麼處理得找他兒子,具體情況他不清楚,王某目前人在西安。記者通過電話、微信等渠道聯系王某,均未能聯系上。
楊先生表示,作為朋友,他想勸王某趕緊解決問題,不到鬧到不可收拾,也提醒廣大市民,借車給朋友,一定要簽訂完善的合同,保護自己的權益。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如果王某将楊先生的抵押給他人,需要在車管所辦理抵押登記,否則抵押無效。根據目前案情,奔馳車未辦理抵押登記,故王某将楊先生的奔馳車抵押給他人的行為無效。趙良善表示,既然王某将楊先生的奔馳車抵押給他人的行為無效,那麼楊先生作為車輛的所有權人,有權向王某及第三人索要奔馳車。趙良善建議,王某盡量與楊先生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楊先生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歸還車輛,以及根據王某當時出具的《車輛歸還保證金》單據與雙方簽訂的借車合同,楊先生還可要求王某給予違約賠償。
華商報記者 楊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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