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剛剛過,想必每個人都為雙十一的“驕人”的戰績做出了貢獻,大家都在等待着路途中的包裹何時可以到達。最近,不少網友因為快遞運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表達自己的不滿意:
@成都女士表達,雙十一期間快遞公司表示當天不取件就退件,并且在小區内快遞網點貼出兩個通知稱:“雙十一期間貨物太多,請當天領取,當天不領取的将在第二天退回公司。”
@李先生也同樣遇到類似的問題,他表示,在未經過自己同意的前提下,快遞公司未送貨上門,并且擅自将其包裹放置在保安室或快遞公司,導緻包裹破損甚至丢失。于是,他向某市郵政局進行反映,要求其履行監管義務,并予以處罰。但是,郵政部門給出的答複是,認為其快遞公司的行為不屬于《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中經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快遞服務标準,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的情形,未進行處罰。
所謂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遞動。而寄遞,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那麼,快遞公司是否有權利設置“當天不取就退件“的規定?快遞沒有送貨上門是否侵害收件人權益的規定?
首先,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快件無法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據寄件人的要求進行處理;屬于進出境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海關和檢驗檢疫手續。
同時根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無法投遞的快件(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郵件),企業應當登記,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和快遞服務标準處理;其中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國際快件(郵件),應當依照相關規定交由有關部門處理。對于案例一中快遞公司提出的“當天不取件就退回”的規定屬于“霸王條款”,根據法條的立法精神,隻有在無法投遞到收件人手中的時候快件将被退回,所以案例一中快遞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其次,根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郵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郵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簽字确認。投遞的快件(郵件)注明為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企業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内件再簽收。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将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根據以上法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快遞公司應該按照收件人的地址進行配送,不具有私自處理的權利。
所以,對于案例二中,快遞公司在沒有将快遞送交李先生手中,在未獲得李先生同意情況下私自交到保安室等地方導緻快件受損,其實質是侵犯了李先生的财産權益。根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丢失、損毀和内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在生活中,如果遇到快遞公司不認真履行職責,此時收件人有哪些維權的手段呢?
第一,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具有實行快件寄遞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聯系方式,保證與用戶的聯絡暢通,向用戶提供業務咨詢、快件查詢等服務的義務。如果在此過程中用戶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意的,可以向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訴,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7日内予以處理并告知用戶。
第二,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所以如果遇到快遞機關不認真履行職責,可以向相關郵政機關反應情況從而維護自身權益。
第三,如果快遞公司不按照服務标準,導緻包裹受損,直接造成收件人的财産損失。快遞公司除了需要賠償給收件人的财産損失,同時還要針對相關人的失職行為進行一定程度處罰處理。
北京衡甯律師事務所 常铮
快遞行業的出現、發展一方面體現中國消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國服務行業水平的增強。一個個包裹不僅僅是一個财物,更是寄件人的責任,送件人的态度,也是取件人的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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