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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認定無效怎麼結算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7 17:23:03

建設工程合同認定無效怎麼結算(建設工程合同無效)1

【裁判摘要】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工程款是否達到付款條件與當事人存在重大利害關系。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情況下,案涉工程雖已完工并經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承包方有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要求發包方參照合同約定的标準支付工程價款。但是,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實際上是針對合同無效後進行折價補償的情形,對“參照合同約定”應作嚴格的限制解釋處理,僅限于合同中對工程價款計算标準的約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則付款條件條款也應認定為無效。

建設工程合同認定無效怎麼結算(建設工程合同無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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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7日,協勝公司作為發包方與林安公司作為承包方簽訂一份《勞務合同》,合同約定:由林安公司承包泉州市江南新區高山安置區項目第四标段的施工。2016年8月19日,林安公司作為發包方與郭福發作為承包方簽訂一份《工程勞務合同》,合同約定:由郭福發承包泉州市江南新區高山安置區項目第四标段的模闆(含内支撐架)制作安裝工程。案涉工程于2019年5月竣工驗收,高山安置區于2019年9月份正式交房。在催讨工程款的過程中,郭福發在《施工班組/分包單位工程結算單》上簽字:“承諾待業主方支付至工程款的總額95%時,甲方給予結清款項。郭福發”。并将該結算單交由林安公司持有。

雙方因支付工程尾款等問題發生争議,郭福發向一審法院起訴,提出判令林安公司、張益榮向郭福發一次性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43023.36元及利息損失、并由協勝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範圍内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等等訴訟請求。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郭福發不具有建築業企業資質,故其與林安公司簽訂的《工程勞務合同》無效。

本案中,經張益榮與郭福發結算确認其完成的工程量為7157153.36元(含簽證部分33000元),而林安公司及張益榮僅向郭福發支付工程款6814130元,尚欠其工程款343023.36元。因郭福發在向林安公司催讨工程款的過程中,在《施工班組/分包單位工程結算單》上簽字:“承諾待業主方支付至工程款的總額95%時,甲方給予結清款項。郭福發”。郭福發向林安公司承諾待業主方支付至工程款的總額95%時,再與林安公司結清剩餘工程款。現郭福發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業主方已向協勝公司支付合同總價款的95%以上。故郭福發承諾的新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因此,判決:駁回郭福發的訴訟請求。郭福發不服,認為案涉工程尾款的支付條件已經成就,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建設工程合同認定無效怎麼結算(建設工程合同無效)4

【裁判理由及結果】

關于案涉工程款支付條件是否成就的問題。郭福發雖在《施工班組/分包單位工程結算單》上确認:“承諾待業主方支付至工程款的總額95%時,甲方給予結清款項”。但是,本案中,業主方是否向協勝公司支付至工程款的總額95%,與郭福發、林安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存在必然聯系。林安公司亦未抗辯稱協勝公司未依約向其支付工程款。林安公司與郭福發簽訂的案涉《工程勞務合同》,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除争議解決條款外,其他條款也應無效。而付款條件不屬于争議解決條款的範疇,故林安公司與郭福發關于付款條件的約定,亦屬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号)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因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現郭福發要求林安公司償付尚欠的工程款343023.36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2020年9月2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二審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林安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福發支付工程款343023.36元及利息損失(以343023.36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等。

建設工程合同認定無效怎麼結算(建設工程合同無效)5

【律師建議】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經常出現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之中。理論上,如果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等而被認定無效,除争議解決條款外,其他合同條款也應無效。但是根據【舊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雖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完工并經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承包方有權依照該規定要求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計算标準賠償損失故很多當事人會要求參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進行付款——以期規避付款遲延或付款責任。

不過,實際上,【舊司法解釋】中的參照合同約定重點在于參照,其針對範圍僅限于工程價款的計算标準。付款條件、時間等内容并不在該條司法解釋範圍之中。

透過該案例看【民法典新規】

舊解釋一中的第二、三條被《民法典》第793條整合吸收、明确在合同無效情況下,價款支付的性質為“補償性”;“應予支持”變為“可以參照”,“竣工驗收”改為“驗收”(無效合同的驗收)。

我們可以看出參照方式不變,且價款為補償性,故可以明确的一點在于,若此後出現類似情形,可提出付款條件、方式、時間等内容并未包含在内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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