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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長治公租房的申請條件及買賣政策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20 04:53:29

  山西省長治公租房的申請條件及買賣政策

  長治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出台《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對公租房的申請條件、運營監管、退出機制等作出明确規定。這是我國開始大規模建設公租房、并将公租房作為重點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以來,首次出台全國層面的公租房管理辦法。

  住建部12日公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本地及外來人員均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但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應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辦法明确,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申請人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标準;申請人的收入、财産低于規定标準;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就申請條件進行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長治公租房申請條件為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同時為引導和規範房地産租賃市場,辦法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标準應當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确定,并定期調整。當承租人收入低于當地制訂的标準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長治公租房申請條件:降低準入門檻,有利于公租房的供應和需求更好地匹配,使有限的資源更充分地發揮作用。從長遠看,放寬甚至取消公租房的戶籍限制,是大勢所趨。

  長治公租房的買賣政策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标準參照市場租金水平确定,原則上按适當低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的标準收齲其租金收繳及房屋的日常管理、維護等具體事務性工作,産權人(出租人)可自行負責,也可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十九條: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具備物業管理條件的,産權人或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珠海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為承租人提供物業服務,物業管理費按合同約定由承租人承擔。

  第二十條: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會同市工商部門制訂《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實行合同備案制統一進行管理。産權單位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合同期原則上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需要續租的,應當對其資格進行重新審核。不得一次性簽訂長期租賃合同等變相出讓使用權。

  二十一條: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期間,因國有土地收回或農村留用地征收而需要進行拆遷補償的,房屋按市場重置價格計算,土地仍按照原用地屬性和收益标準進行補償。

  長治公租房買賣政策的内容就到這裡了,對面向社會出租、實行企業經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其準入條件、退出機制等按照《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統一納入政府管理,實行承租人資格定期複核制度。經複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解除租賃合同,承租人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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