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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公租房的管理辦法-十堰公租房買賣政策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8-05 02:24:04

  十堰公租房的管理辦法-十堰公租房買賣政策

  十堰公租房的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24号)、《關于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08]131号)精神,完善我市分層次住房供應體系,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實行租售并舉,多渠道滿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需求,經市政府批準,現将《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分層次住房供應體系,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實行租售并舉,多渠道滿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24号)、《關于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08]131号)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内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管理适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出租的住房。

  第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政府支持、市場運作;多方建設、統一管理;公平公開、嚴格監管。十堰公租房管理辦法的内容就到這裡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财政、稅務、國資、金融、住房公積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管理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區縣範圍内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堰公租房的買賣政策

  根據憲法規定,應一律确認原房主的所有權,把房産歸還給房主。對于自住房和出租房,應分别不同情況,采取不同處理方法,根據國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決。當前,首先要解決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擠占後現在居住困難的房主的問題。要制定騰退房屋計劃,房主現在居住困難的先解決,不困難的緩解決,分期分批落實。

  1、凡單位和個人擠占私人自住房,必須堅持誰占誰退的原則。原占用單位已同其他單位交換使用的,由現占單位負責騰退,交換雙方的遺留問題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拖延。房屋騰空後,由占用單位負責必要的修理,然後退還原房主。

  2、凡機關部隊、領導幹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均應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騰退完畢,不得拖延。工廠、企業、學校及“三站、兩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要做出退房計劃,分期分批,逐步騰退。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華僑的自住房,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騰出,退還給原房主。

  3、原房已經翻建、改建成生産、營業用房的,可由現占單位另籌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現占用單位按房管局的規定作價收購(不屬落實私房政策,任何單位不得購買私房)。

  凡職工個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無論是由房管部門或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安排的,還是自行擠占的,都應視為無房戶,由職工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安排其住房,将占住的房屋盡快退還給原房主。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華僑和現在住房十分困難的房主的房屋,要盡先安排,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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