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賣二手車?大江從陳東處以低價買了一輛二手車,誰料,買到手的竟是一輛“抵押車”還沒開幾天,車就被原車主阿遠要回去了大江要求陳東退還車款,遭到陳東拒絕,無奈,大江将陳東告上法庭……,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個人賣二手車?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大江從陳東處以低價買了一輛二手車,誰料,買到手的竟是一輛“抵押車”。還沒開幾天,車就被原車主阿遠要回去了。大江要求陳東退還車款,遭到陳東拒絕,無奈,大江将陳東告上法庭……
案起緣由 網友購買二手車
2020年,大江想買車但經費有限,他決定買一輛二手車。“你從網上找一找,二手車特别多,又便宜又實惠。”聽了朋友的話,大江在網上尋找購買渠道。去年年初,大江在網上認識了一個名叫陳東的人并添加他為微信好友,陳東告訴大江:“你想要買二手車找我就對了,我手裡的車絕對能滿足你的要求。”雙方交談後,陳東告訴大江,他手裡有一輛小轎車向外出售,并稱此車是從他人處抵押而來,價格合理,交完錢可以立即開走,陳東表示可以幫大江辦理車的過戶手續。
2020年2月21日,大江和陳東簽訂了車輛轉押協議,大江通過微信轉賬的形式将4.5萬元購車款轉給了陳東,雙方約定過幾天去辦理車的過戶手續,大江開開心心地開着小轎車回家了。但讓大江沒想到的是,他花錢購買的車卻并不屬于他。
大江把車開回家後多次聯系陳東去辦理車的過戶手續,但陳東每次都找借口搪塞。之後,大江根據車輛轉押協議上的原車主聯系方式,聯系到了原車主阿遠,想和阿遠一起去辦理過戶手續。
阿遠:“我的車隻是暫時做了抵押,什麼時候成你的車了?”
大江:“車是我從陳東手裡花錢買來的。”
此時,大江才知道原來他買的這輛車是阿遠從陳東處借款後暫時抵押給陳東的,陳東沒有經過阿遠的同意,私自将車賣給了自己,所以根本不可能辦理過戶手續。
大江:“陳東,這車到底怎麼回事,人家車主說不知道你把車賣給我的事,不同意過戶。”
陳東:“不可能,我都說好了,你再等等。放心,一定沒問題的。”
之後,大江多次聯系陳東詢問辦理車的過戶手續的事。眼看時間過去一年了,大江遲遲得到不到确切的答複,大江要求陳東退還車款,遭到陳東拒絕,無奈,大江将陳東告上法庭。
對簿公堂 車原是“抵押車”
2021年8月17日,西甯市湟中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陳東辯稱:“我和大江之間簽訂的是車輛轉押協議,不存在買賣關系,這輛車是阿遠向我借款後抵押給我的,到了還款日期,阿遠沒有按照約定還錢,所以我有權将車轉押給别人,而且在簽訂車輛轉押協議的時候我就已經告訴大江,這輛車是‘抵押車’,我之後會幫他辦理車的過戶手續,但大江卻私自聯系原車主阿遠,這才導緻發生矛盾,造成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所以和我無關,現在大江把我告到法庭是不合理的。”
阿遠辯稱:“大江和陳東之間争議的車是我貸款買的,當初我因急需用錢所以把車抵押在陳東處,抵押後我借款33000元,抵押時并沒有說可以随意轉賣我的車,而且借款期限剛到沒多久,陳東就将我的車轉賣給大江。現在,我的車貸都沒還清,陳東沒有經過我的允許私自和他人簽訂車輛轉押協議,我認為該轉押協議是無效的,車輛所有權應該是我的。”
法槌落定 “抵押車”買賣無效
湟中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争議焦點為:一是原、被告簽訂的車輛轉押協議是否有效,雙方行為的實質是什麼法律關系?二是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關于第一個焦點: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車的所有權屬于第三人阿遠均不持異議,第三人阿遠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将其所有的車出質給債權人即被告陳東占有,屬于動産質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34條之規定,質權中才會涉及轉質,轉質是指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行為。本案中,被告陳東與原告大江之間并沒有其他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存在轉質的法律關系,故雙方簽訂的車輛轉押協議系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6條之規定該轉押協議無效。原、被告的行為系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隐藏雙方的買賣關系,該行為應認定為事實上的買賣關系。
關于第二個焦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6條第2款之規定,原、被告的争議應該按照買賣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因被告陳東并未取得案涉車的所有權,現該車已被原車主阿遠開走,緻使原、被告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7條第一款“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導緻标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原告大江可以請求被告陳東退還購車款。但從被告提交的與原告的微信聊天記錄可知,原告對案涉車系質押借款車的事實明知,對被告陳東未取得該車所有權和處分權是清楚的,在此情形下仍然心存僥幸購買,該任意購買行為具有過錯,應依法對其自身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且被告将車交付給原告後,原告使用一年,期間車發生相應的損耗。綜上,法院酌定被告陳東返還原告的購車款數額為3.15萬元為宜,原告其餘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6、第425條、第428條、第434條、第597條之規定,判決原告大江與被告陳東于2020年2月21日簽訂的車輛轉押協議無效;被告陳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還原告大江購車款3.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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