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在下列幾種情況下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1、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2、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權利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如宣揚别人婚戀生活,在新婚夫妻房間安裝監視設備,私自拆開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的秘密等,都屬于違反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精神損害。
3、公民去世後,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隐私、遺體等人格權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親屬也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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