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經濟關系而出逃的,應承擔賠償違約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因違法行為而出逃的,會被罰款或拘留等行政處罰。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币或者非貨币财産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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