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約定以物抵債的,由于債權尚未到期,一般否認該這種情形下以物抵債約定的效力。
以物抵債,系債務清償的方式之一,是當事人之間對于如何清償債務作出的安排,故對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履行等問題的認定,應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因此,當事人于債務清償期屆滿後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财産歸債權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一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财産歸債權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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