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六個月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