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緻殘并需要進行傷殘評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内作出傷殘評定,并制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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