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不出庭證詞沒有用,證人不願出庭必須有正當的理由,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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