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離婚的話,孩子未滿十八周歲的,監護人共同同意的,可以幫孩子更改姓名。婚姻法規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孩子姓氏的更改,涉及到公安戶籍部門的辦理程序問題,詳細情況需要到公安戶籍部門并按其要求處理,一般情況下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後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戶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戶籍所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有權控告更名方和戶籍辦理機構的。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謝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内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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