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體規定是: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2、經濟類民事訴訟收費标準為: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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