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定确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緻确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條協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處住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緻确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條協商一緻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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