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相關省級部門批準,持有彈槍都是違法的。
《槍支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嚴格管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除了公務用槍外,個人持有槍支需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批準。未經批準而持有槍支的,屬于違法行為。《槍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該法規定,未經許可制造、買賣或者運輸槍支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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