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對公司股權的分配是:
1、夫妻雙方協商一緻将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确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緻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财産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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