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訴訟分為兩種:
一種是必要的共同訴訟,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的訴訟。
另一種是普通共同訴訟,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訴訟。
立普通共同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這些訴訟都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并且本法院都有管轄權;
(2)這些訴訟必須都能适用同一種訴訟程序;
(3)必須符合合并審理的目的;
(4)當事人必須同意合并審理。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标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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