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離婚冷靜期是在協議離婚中才有的。
所謂的離婚冷靜期,其實就是一對要離婚的夫妻,經過艱難的協商、談判之後去民政局簽字離婚拿離婚證,結果現在至少要簽字後的30天後才能拿到離婚證。
如果在這個三十天内,夫妻其中一方要撤回,民政局就不會給離婚證,如果滿三十天,其中一方不去領,也被認定為撤回,同樣不發離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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