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無證房拆遷,以下三種是可以補償的:
1、祖宅。在農村祖上傳下來的房屋,其房屋是在六七十年代前建造的,即使沒有房産證,但其房屋的合法性是無異議的,房屋拆遷補償等同于有證房屋的全額補償。
2、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因房屋在農村,08年《城鄉規劃法》出台之前法律規定并未完善,對于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管理比較松,法律也并沒有明确指出農村房屋需要辦理房産證,因此08年1月1日以前是法律的界定,之前建造房屋拆遷補償等同于有證房屋的全額補償。
3、曆史遺留的房屋。在法律和登記制度并沒有完善時候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在這期間有房屋補貼的,房屋拆遷補償等同于有證房屋的全額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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