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補償勞動合同法是用人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法律依據】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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