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量模式的改變:舊準則在非貨币性交易會計處理的計量标準中,明确規定非貨币性交易以賬面價值作為計量标準,公允價值不再作為計量标準;新準則将非貨币性交易名稱改為非貨币性資産交換,并對非貨币性資産交換再次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但是增加了限定條件,以防止企業利用非貨币性資産交換蓄意虛增利潤。
2、損益确認方式的改變:舊準則取消了公允價值計量,要求一律以換出資産的賬面價值計價,企業隻有在收到非貨币性資産交易的補價時,才能确認收益;新準則規定,非貨币性資産交換損益的确認與所采用的計量模式直接相關。
3、附注中披露内容的變化:舊準則僅僅規定了企業發生非貨币性資産交換時應當披露非貨币性交易中換入、換出資産的類别及其金額;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非貨币性資産交換有關的換入資産、換出資産的類别;換入資産成本的确定方式;換入資産、換出資産的公允價值以及換出資産的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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