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10周歲以上的,父母離婚應該考慮子女的意見,并盡可能照顧子女的要求。
根據《婚姻法》第36條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發生争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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