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戰國時期一系列的變法過程中,大緻遵循了一個共同的立法指導思想,即春秋時期法家思想:
1·“不别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不論是誰,隻要違法犯罪,都要依法律論罪處刑。
2·“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重其輕者”。在定罪量刑時,加重對輕罪的刑。
公布法律原達到了富國強兵的目的,發展了封建經濟,獲得了在亂世存在與發展的前提條件,為國家的統一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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