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都對欠條認可或者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欠條确實是借款人寫的,則欠條是有效的。
反之,如果一方不認可欠條,且債權人又無法證明欠條确實是借款人所寫,則欠條可能認定無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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