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存在按揭買房等商品房買賣情形,一旦夫妻出現離婚,房産的處理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處理。婚前财産個人所有,婚後财産夫妻共有,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所建,在離婚時就判歸男方;如果房子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所建,在離婚時就依法按共同共有的财産進行分割。
如果農村房屋是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不宜直接進行分割改變房屋的用途,可将房屋按人數分成份額,對離開家庭的一方按份額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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