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副主席的級别是國家級副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高級領導人。根據憲法規定,國家副主席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工作;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在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副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行補選。
2、國家副主席職權: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任免國務院的組成人員和駐外全權代表;外交權;榮典權。
3、國家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副主席缺位時,由全國人大補選;國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時,由全國人大進行補選;補選之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暫時代理國家主席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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