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十日内,均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這種情況的起算時間比較容易确定,也沒有太多的争議;
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制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交通事故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提出調解申請的,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确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确診之日起算。
【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三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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