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公司,在中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根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的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為基礎、以貨币資金和實物财産的經營管理為形式,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多邊信用行為。
2、信托業務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兩個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産的所有者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産委托給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為妥善地管理和有利地經營;後者是指一方授權另一方,代為辦理的一定經濟事項。
3、信托業務的關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個方面。轉移财産權的人,即原财産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為管理和經營财産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産所帶來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種類很多,主要包括個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約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資金信托、動産信托、不動産信托、營業信托、非營業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
4、當前能夠從事資産管理業務的公司除了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以外還有第三方理财公司,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第三方理财公司在資産管理市場上的拓展和定位有些類似于現如今的私募基金,将專家理财和靈活的合作條款捆綁嫁接作為打開資産管理市場的突破口。信托業務方式靈活多樣,适應性強,有利于搞活經濟,加強地區間的經濟技術協作;有利于吸收國内外資金,支持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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