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機場最新招标公告?本報記者 裴昱 北京報道在對若幹具有重要産業影響的國際并購案以“附條件通過”的方式批準之後,一宗兩家國有企業申報的經營者集中案件近日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監總局”) “附條件”放行提交申報的是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機場”)和東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600156.SH,以下簡稱“東航物流”),按照計劃,它們将新設一家合營企業,經營智能機場貨站業務,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上海機場最新招标公告?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本報記者 裴昱 北京報道
在對若幹具有重要産業影響的國際并購案以“附條件通過”的方式批準之後,一宗兩家國有企業申報的經營者集中案件近日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監總局”) “附條件”放行。提交申報的是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機場”)和東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600156.SH,以下簡稱“東航物流”),按照計劃,它們将新設一家合營企業,經營智能機場貨站業務。
市監總局經審查認為,新設合營公司對上海浦東機場貨站服務市場、以浦東機場為出發地或目的地的國際/國内航空貨運服務市場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争效果。在附加了上海機場和東航物流在浦東機場貨站服務市場上不得交換競争性敏感信息等限制性條件後,獲得市監總局的放行。
了解情況的人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 “在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方面,兩家國有企業的操作很規範,合規意識很強,同時體現了市監總局公平、專業、嚴謹的态度。”
審查近一年
新設合營公司由上海機場控股,持有51%股權,東航物流持股49%。兩家公司分别有上海地方國資和央企背景。上海機場是上海國資委100%持股的全資國企。東航物流的第一大股東為東方航空産業投資公司,後者是中國東方航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航集團”)的全資子公司,國務院國資委持有東航集團68.42%的股權,上海地方國資企業上海久事(集團)公司持有東航集團10.18%的股權。
機場貨站服務是以機場貨站為經營場地、從事航空貨物地面處理的相關服務,主要為各航空公司、貨代公司和貨主提供進出港貨物、郵件的處理服務,一般包括普通貨物倉庫、特種貨物倉庫及其業務用房、貨運裝卸、存儲設備以及貨物安檢設備等。近年來,智能貨站成為機場貨站的新趨勢,使用包括人工智能、大數據和其他信息技術,運行效率更高。
上海機場和東航物流于2021年10月向市監總局進行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11月獲得正式立案并進行初審。接近交易雙方的人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市監總局依據《反壟斷法》及其相關配套法規進行了專業而謹慎的審查,其間經曆了延長審查期限、申報方撤回案件、再次申報予以立案審查等多項程序。
“在首次接到兩家公司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後,由于市監總局認為申報材料不全,還被退回補充材料,到一個月後的11月得以正式立案。”他表示,目前還處在進一步審查延長階段,截止日期為2022年10月22日,屆時,以初次申報時點計算審查将滿一年。
熟悉反壟斷相關情況的法律界人士告訴記者,在經營者集中審查并最終以附條件通過方式放行的案例中,用時一年是較為常見的情況。此前,美國高意公司收購相幹公司、美國AMD收購賽靈思公司、環球晶圓收購德國創世公司、SK海力士收購英特爾部分存儲業務的經營者集中審查,都曆時一年左右獲得附條件放行。
相比于上述芯片、半導體領域關鍵設備的國際并購案給産業帶來的廣泛影響,上海機場和東航物流新設合營公司從事智能貨站業務的産業影響相對較小,複雜性也相對較低,但市監總局仍進行了嚴格、細緻、專業的審查,表明了中國在反壟斷方面的堅決态度。
市監總局在官方網站上公示了2018年~2022年的22宗附條件批準/禁止經營者集中案件審查結果。這些案件大體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有重要産業影響的國際并購案,如美國AMD收購賽靈思公司等;第二類是與中國大型平台企業相關的合并、并購案,如騰訊主導下鬥魚與虎牙合并案;第三類在公示案件中占比相對較少,是國有企業涉及經營者集中的行為,并以附條件的方式通過,如此次附條件放行的上海機場與東航物流新設合營公司案。
避免“限制排除競争”
“一直以來,上海機場和東航物流都在浦東機場從事貨站服務業務。”一位民航業人士告訴記者,“因此,兩家公司設立一家合營公司從事貨站服務業務,對航司有潛在的影響,至少在浦東機場是這樣的局面。”
她認為,由于新設合營企業與交易雙方的關聯關系,交易進一步提高了市場集中度,新設合營公司具有市場控制力。
一位貨代公司人士告訴記者,浦東機場的土地使用權由上海機場所有,其他企業若想經營這一業務,須獲得上海機場方面的同意。在上海機場本身經營貨站業務,又與東航物流新設合營公司經營智能貨站業務的情況下,新的經營者很難“入場”。
據了解,市監總局在審查中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調查,并獲得了證據,得出了與上述看法基本一緻的結論,認定新設合營公司在上海浦東機場貨站服務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同時,市監總局還認定,上海機場、東航物流與新設合營公司之間存在共同利益關系,價格協同可能性進一步增大,下遊客戶對機場貨站服務需求彈性較小,因此,新設合營公司可能利用其市場控制力降低服務質量、提高服務價格,排除、限制上海浦東機場貨站服務市場競争。
此外,市監總局在審查中還關注到了東航物流的實控人東航集團的潛在獲利可能:首先,可以通過新設合營公司提高東航集團競争對手成本,向東航集團競争對手收取不合理高價;其次,降低為東航集團競争對手提供服務的質量,在服務時效等方面區别對待;再次,限制向東航集團競争對手提供機場貨站服務的數量,排除、限制航空貨運服務市場競争。
基于上述結論,上海機場和東航物流提出了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 最終得到市監總局認可。承諾書顯示,新設合營公司後,不得交換競争性敏感信息,不得達成或實施《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 人員不得兼職、股東權利限制、規定競業禁止期限、辦公場所及信息系統保持隔離、辦公系統用戶權限限制;确保機場集團、東航物流與合營企業之間不直接或間接交換競争性敏感信息。合營企業獨立運營。
上海機場和東航物流還承諾,繼續履行與相關客戶已經簽署的浦東機場貨站服務合同。合同期滿後,如相關客戶希望續簽合同,機場集團、東航物流不得拒絕,且續簽條件不得低于本次交易前的服務水平。承諾有效期為5年。 此外,承諾還包括“同等條件下,不得就價格、數量等交易條件對下遊客戶實施差别待遇,不得實施不合理高價,不得不合理地限制浦東機場貨站服務提供總量”等方面的内容。
(編輯:郝成 校對:顔京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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