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房産稅的減免範圍有: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産;
(二)國家财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産;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迹自用的房産;
(四)個人擁有的非營業用的房産;
(五)經财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産納稅人納稅确有困難的,可由市稅務局确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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