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收财産執行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執結。
2、但是執結,并不是一定将被執行人的欠款全部執行到位。那些沒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可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形式結案。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第五條規定: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九條:沒收财産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财産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财産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财産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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