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具有發現和揭露公司财務舞弊的責任,并且主動積極承擔責任才能保障制度發揮作用。 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職能是鑒證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時,一般采用抽樣審計,加之被審計單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對單位負責人的會計造假行為,注冊會計師即使盡到了應有的職業謹慎,有時也很難發現這些問題。因此,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隻能向委托人合理地确定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會計報表使用人決不能苛求注冊會計師對已審計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提供供絕對保證。 如果注冊會計師不具備專業勝任能力或沒有盡到應有的職業謹慎,沒有依據獨立審計準則執業,導緻虛假審計報告,或與被審計單位串通一氣合謀舞弊,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應當承擔審計責任,即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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