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三十五條寫明我國公民有結社自由。
也就是說我國公民有結社的自由也有不結社的自由,有參加社團的自由也有不參加社團的自由。
除了憲法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部法律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隻有一部國務院1998年制定的行政法規《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條例第一條美其名曰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制定條例,條例第三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規定,成立社會團體要經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批,業務主管單位不審批你還成立不了條例規定的社會團體,可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名不副實,不如改成《社會團體成立審批條例》。
有的人認為社會團體成立應當實行真正的登記制度而不是審批制度,因為審批制度就會使公民的結社自由成為空中樓閣,條例其他條款亦有很多對成立社團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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