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也可訂立借款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财産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财産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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