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科舉完全剝奪或嚴格限制了商人、娼妓、優伶、皂役、胥吏及其他“賤民”及其子弟的應試權。
科舉制,又稱科舉、科舉制度,是中國古代通過考試選拔官吏的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辦法,所以叫做科舉。
科舉制具有分科考試,取士權歸于中央所有,允許自由報考(即“懷牒譜自薦于州縣”,與察舉制的“他薦”相區别)和主要以成績定取舍四個顯著的特點。
科舉制極大程度改善之前的用人制度,徹底打破血緣世襲關系和世族的壟斷;“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部分社會中下層有能力的讀書人進入社會上層,獲得施展才智的機會。但後期從内容到形式嚴重束縛了應考者,使許多知識分子不講求實際學問,束縛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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